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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1

修改 <<出版法>> 和 <<視聽廣播法>>民意研究項目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Project on
Amendement of the Press Law and the Audio-visual Broadcasting Act

訊報:《出版法》《視聽廣播法》修改工程啟動 新聞自由及市民知情權確保備受關注

原文連接

新聞局委託研究相關團隊就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民意調查及分析研究的工作已啟動,前線記者對此動態頗為關注,當中憂慮的是本澳新聞言論自由能否確保,抑或走向相反的被收窄?顯然,這是自上世紀一九八九年澳葡時期開始制定《出版法》及至九0年立法會通過後直至到九七期間,新聞界(中文.下同)一直強烈關注的重大議題,新聞界當年是立場鮮明地一致反對由政府主導或設立具官方色彩出版委員會和由官方制定新聞工作者通則」,以及質疑《出版法》中不合理的刑罰條款。現在當局計劃修改兩法,再觸動出版委員會和新聞工作者通則這個敏感議題,傳媒必須保持警覺,這其實亦是上世紀九十年代備受爭論議題之延續。

設出版廣播委員會組織惹爭議

 
根據研究團隊於本月十六日發出新聞稿,當中述及研究方向及內容框架方面指,「首先會關注《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中的若干與監管機構——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有關的條文進行探究,其次是當中牽涉到的與新聞記者專業守則有關的訂定原則、新媒體的對待原則、有關與新聞自由及媒介自我審查等具爭議性議題的研究。」由此顯見,上述是當局修改兩法所要處理的問題。當中,除了新媒體議題(這是近年出現的)外,都是過去遺留下來的爭議議題,而其中以出版委員會和新聞工作者通則是最具爭議的重大議題。
 
在一九九0年經立法會通過《出版法》中規定設立出版委員會,並在出版法開始生效一年後以專門規範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法律生效,同時亦規定,「總督在聽取有關界別的專業人士及如有的有關社團之意見後,應在本法律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內公佈《新聞工作者通則》」然而,這兩項規定由澳葡政府到特區政府(現時為止)一直未能付之實施,這是因為在澳葡時期備受新聞界強烈反對,澳葡政府一度曾想硬闖關卻未能得逞;至於在特區政府的前十年,前任特首何厚鏵不觸動這個爭議議題,大家亦就安穩平靜過日子了。現在新聞局似要折騰,「無事生非」矣?——事實上,如果是從有利於確保以至拓闊新聞言論自由空間的層面探討修改《出版法》,根本無需花大筆公帑聘請學者進行諸多研究,因為稍有常識都可判斷,只要將不利於新聞言論自由條款刪去;況且新聞界早在九十年代已有充分討論並提出了符合國際社會准則和合情合理建議,這些理應可成為當局檢討修改出版法的參考基礎。因此,不必諱言,前線記者對當局推動修改《出版法》的背後動機是存有疑慮,當中以聘請學者組成研究團隊所進行的民調和研究分析,又會否只是技術包裝?

新聞界一直反對官員主導

 
回顧歷史,《出版法》從一九八九年開始制定及至九0年經立法會通過,新聞界一直反對由官方設立出版委員會和制定新聞工作者通則的。澳葡政府曾在一九九六年向立法會提出設立出版委員會法案,卻因為新聞界反對下議員備受壓力,故支持度低的情勢下,澳葡政府最終撤回法案,同時澳督亦難以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
 
期間,議員也先後曾經提出過修改《出版法》法案。最先是民主派直選議員吳國昌於一九九六年提出修改法案,建議刪除設立出版委員會和官方制定新聞工作者通則,以及一些不合理刑罰的條款,包括第三十一條關於「對公共當局的冒犯或威脅」罪行的規範、第三十五條有關不採納事件真實性的證明制度之規定等。但吳氏 法案於九七年一月在立法會以六票贊成而七票反對下被否決。
 
隨之,在當年二月,四名商界議員聯署提案,建議以設立傳媒自律性質的新聞評議會代替出版委員會,但在經立法會的憲法、權利自由及保障事務委員會作出修訂後,被傳禖質疑其內容實質與之前政府提案的出版委員會是大同小異,且在議會內亦未能得到廣泛共識而最終未能立法。
 
顯然,新聞界當年反對的理據是甚麼呢?澳門記者聯會在九七年五月向立法會遞交有關修訂《出版法》法案意見書中指,成立類似「新聞評議會」與制定「新聞工作者通則」,不應由政府主導或透過立法程序促成和催生。必須由下而上,由民間自發組成。記聯並指出,在民主自由的社會,政府、傳媒與公眾利益之間的關係必須以公眾利益為依歸,政府的責任為保障地區的安全和自主,而傳媒為確保兩者得以實現,而行使公權對政府進行監督和作為兩者的溝通橋樑。同時,傳媒也強調行內自律與接受公眾的批評,以免出現傳媒濫用自由,而損害公眾利益。為達此目的,故監察傳媒機制,在民主自由的社會,鮮有由政府或以專項法律加以干預,以避免在環境改變時,成為專權者利用作為扼殺新聞自由的工具。

新聞界提出的觀點理據充足

 
此外,在九七年四月,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理事長李鵬翥接受記者採訪在表達個人意見時指出,對傳媒的規範問題,在現行法制中既有《刑法典》中相關條例亦有《出版法》專門法律,同時,中文傳媒長期以來相當自律,嚴格按照法律所規範下運作,而道德操守也相當好的情況下,再要搞一個似有束縛性質的組織,並沒有必要。而對於再被問澳門是否應設立新聞評議會,李鵬翥質疑其對傳媒的約束程度和權威性。他說,若是沒有很大的權威性,作出意見又不具實質約束力,究竟其會收到怎樣的效果。這些問題都應審慎和詳細討論。
 
毫無疑問,新聞界當年提出理據和表達意見,迄今仍有現實意義,因為既符合國際社會基本價值,亦仍適合現時本澳實際情況。
 
蕭伯納有一句名言:「知情權就如生存權一樣,是無條件及最基本的,因為知識如生命,都是人所希望所擁有的。」顯然,新聞界由八九年起至九七年期間之所以高度關注澳葡設立最終效果可能導致管制傳媒的機構,就是基於新聞言論自由的信念,此亦是關乎知情權,這一公眾利益攸關的原則問題。應該指出,只有確保新聞言論及資訊自由的空間,確保到傳媒作為意見交流平台的社會功能,「自由的意見市場」才能得以健康發展。同樣地,在今天討論修改兩法,仍須恪守這些原則與價值,且更應向前進步,因為在「九九」後實施基本法以及對本澳有效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都清楚明確規定了新聞、言論及出版自由,修改兩法必須符合這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