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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1

修改 <<出版法>> 和 <<視聽廣播法>>民意研究項目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Project on
Amendement of the Press Law and the Audio-visual Broadcasting Act

澳門日報:新華澳報倡訂從業員通則


原文鏈接


 


新聞局負責人拜訪新華澳報,就《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修訂交流意見。 


【本報消息】新聞局訊:新聞局負責人昨日訪問“新華澳報”,與負責人及編採人員交流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事宜的意見。
    新聞局代局長何慧卿表示,兩法頒佈逾二十年,部分條文仍未落實,政府有責任處理。強調政府對出版委員會及廣播委員會的存廢沒有既定立場。
   “新華澳報”社長兼總編輯林昶表示,《出版法》頒佈已逾二十年,從與時俱進及依法行政的觀點來說,應該修訂。該法保障新聞自由,關係基本權利,因此修法必須慎重,修法不能削弱對新聞自由的保障,更要按照基本法的精神及適用於本澳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內容,強化對新聞自由的保障。
    他表示,現行《出版法》規定,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須在該法生效一年後成立及在一百八十日內公佈,兩者並未依法成立和制訂,因此修法十分有迫切性。表示現時業界對兩者存廢有不同意見,若主流意見認為要廢除,亦沒有意見,但不能不處理。
    認為有需要成立一個由民間主導的業界自律組織及制訂通則,不應每每透過刑法處理。若成立出版委員會,其組成可參考台灣有關組織的做法,由業界代表、新聞學學者、法律專家及社會賢達這四方面人士組成,無需政府參與。如出版委員會單由業界代表組成,難免被外界認為“裁判兼球員”、“自己人查自己人”,公信力將成疑。因此要有社會上公認具有公信力的人士參與,才能避免官方插手,又能避免放任自流。
    他表示,現行《出版法》規定《新聞工作者通則》是由官方以法律形式頒佈,若業界擔心“通則”由政府制訂,修改《出版法》時可考慮調整第56條的行文,訂明“通則”由行政長官授權以業界及專業人士為主組成的出版委員會自行訂定。認為出版委員會需要有公權力支撑,“通則”可由政府授權給該組織制訂。
    有關網上媒體方面,認為若法律只涵蓋平面媒體及電子媒體而不納入網上新聞媒體,是不平衡,非法治表現,政府應思考。至於要將網上新聞媒體籠統納入《出版法》,還是因媒體性質不同而另行立法,須深入研究和探討。
    出席會面的“新華澳報”代表還有副社長兼總經理周海燕、副總編輯謝文健及採訪部主任劉紹滿。新聞局新聞廳廳長黃樂宜、輔助社會傳播處處長歐舜華等出席會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