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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1

修改 <<出版法>> 和 <<視聽廣播法>>民意研究項目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Project on
Amendement of the Press Law and the Audio-visual Broadcasting Act

華僑報:體記協提修訂兩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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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訊】新聞局消息:新聞局負責人昨(十)日與澳門體育記者協會成員會面,聽取該會對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事宜的意見。

 新聞局代局長 黃樂宜在會上表示,兩法頒佈逾廿年,出版委員會、廣播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等相關條文未落實,故此政府有責任審視以便作出修訂。他強調,政府對兩個 委員會的存廢沒有既定立場,但原則是兩委員會成立與否、組成、權限及運作方式,以及新聞工作者的專業認證,應由業界自行決定。

 他表示,除有關兩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相關條文外,政府亦希望聆聽業界對兩法的其他條文及內容的意見。政府對修法過程並無規定時間表,會確保業界有充裕時間發表及交流意見。

 澳門體育記者協會理事長劉耀光表示,兩法已頒佈超過二十年,當時沒有網上傳媒,傳媒環境與現時有很大分別,因此有需要修法。他認為應設立兩委員會,至於兩者如何組成及有何功能,應廣泛徵詢業界意見。

 他認為,兩委員會對傳媒應要有監督作用,不能是橡皮圖章,但同時不能有官方色彩,否則會被指箝制新聞自由。委員會成員應要輪任,可參考「澳門傳媒工作者組織福利會」兩年一任的做法。此外,《出版法》中應加入進一步保障新聞自由及前線記者採訪的條文。

  秘書長方念湘表示,現行《出版法》對出版自由及言論自由有良好保障,若要修法,修法的前提應是更好地保障這些權利。他認為,傳媒面對社會大眾,某程度上亦 是一種公共事業,故此應讓公眾有監督傳媒的渠道,因此他贊成成立出版委員會,但委員會不應有政府參與。至於委員會的組成、權限,以及應否納入《出版法》 中,仍需業界討論。

 他表示,《視聽廣播法》的條文過時,已不配合現時廣播媒體的發展,因此應要修改。《出版法》中有條文保障出版自由,但《視聽 廣播法》中卻沒有相應條文,故修法時應加入保障言論自由的條文。此外,平面媒體及廣播媒體的運作有不同準則,出版委員會及廣播委員會不應合而為一。他又認 為,目前平面媒體及廣播媒體都有監察,網絡媒體也應要被監管。

 整體而言,他認為兩法修訂應以加強保障言論自由為原則,並應加入支持媒體發展的條文,新聞局並應制定修法時間表。

 副理事長許焯勝表示,兩法在澳葡時代制定,已與社會發展脫節。他建議政府在修法過程中廣泛諮詢業界,並創造機會聆聽前線記者的意見。他認為要成立出版委員會,以保障公眾有監察和投訴傳媒的渠道,而兩個委員會如何組成,可參考體育委員會的做法。

 協會代表並就出版委員會的組成、運作方式、功能,以及記者的專業認證及培訓發表意見。

  黃樂宜總結時重申,新聞局將繼續收集傳媒意見,一方面將積極創設平台,讓未有機會發表意見的傳媒直接表達意見,亦會創造機會讓中葡文傳媒聚首討論,理解彼 此的立場。當局稍後會公佈商議式民調結果和拜訪業界的意見。待收集意見後,亦會因應所得建議草擬法律諮詢文本,之後再繼續諮詢業界,並持續討論及修改文 本,直至達成較大共識才交予立法會審議。

 出席會面的澳門體育記者協會代表有:理事長劉耀光、秘書長方念湘、副理事長許焯勝、方凱、黃劍雄、財務長馮志銓、理事李守強、陳惠敏及監事劉紹滿。

 新聞局輔助社會傳播處處長歐舜華及顧問高級技術員林佩貞等一同出席會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