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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1

修改 <<出版法>> 和 <<視聽廣播法>>民意研究項目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Project on
Amendement of the Press Law and the Audio-visual Broadcasting Act

時事新聞報:“修改兩法”莫項莊舞劍

原文鏈接

        日前,《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商議式民意調查舉行“商議日”。自去年3月特區政府施政方針中提出啓動修訂《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程序後,新聞局與 本澳的傳媒業界保持定期的溝通會晤,先後五次會見本澳的傳媒機構及組織代表,介紹工作進度並聽取意見,當局也一再聲明“希望結合業界和社會的廣泛意見,完 善相關法律,進一步確保本地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筆者注意到,無論政府總部,還是特區新聞局,每每談及兩法修改事宜,一定會著重聲明“新聞自由和言論 自由”,這種此地無銀三百兩般的空洞聲明,倒使許多明眼人看出了當局的心虛。有議員就指出,政府根本無必要修改兩法,現行法例已經足够亦能够制裁誹謗的行 爲,而刑事法、民事法中亦有相關的條文作出足够規範,並且不應由政府設立出版委員會,而應業界自我管理。對於修法後結果,該議員擔心日後言論自由空間會進 一步收窄。

        事實上,無論議員、媒體人士,還是本澳普通民衆,對於新聞局修改兩法都頗有詬病。有一種意見認爲,新聞局“修改兩法”的行爲對於本澳新聞自由而言簡直就是 倒退,不利於本澳新聞自由的未來發展。筆者才疏學淺,更兼之無預言未來之超能力,對日後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不敢妄言,因爲害怕辜負了新聞局大人們 的“拳拳護佑之心”,或許透過今次的兩法修改,本澳“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真的如官家所言,得到了“進一步的確保和堅定維護”,彼時倒映襯我等小民的“小 人之心”。但筆者要提醒的是,現時本澳新聞自由已然廣遭桎梏,遑論日後呢?前不久發生的警員阻撓、恐嚇記者的惡性事件即是佐證。記者的正常採訪權力及市民 在自由社會的基本人權都遭到了挑戰,還談乜嘢自由?

        因此,在這樣嚴峻的現實面前,當局啓動修訂《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程序,使得筆者不得不以“小人之心”懷疑當局的立法宗旨。在現代民主社會,新聞自由 作爲一種政治權利,是每個公民的一項基本的權力,是公民行使其他權利的基礎和保障,沒有新聞自由,其他自由都只能是海市蜃樓般的虛幻。但是,也應看到在任 何階級社會中,自由總是和法律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因此新聞立法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

        縱觀中外新聞立法史, 新聞立法的目的不外乎兩種:或限制和壓抑新聞自由, 或保障和維護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如美國,其在1787年起草聯邦憲法時, 關於將新聞自由寫入憲法的議題, 民主派和保守派了發生激烈的爭論,後來經過民主派堅持不懈的努力, 1789年國會終於通過了憲法的第一修正案, 規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人民的新聞自由的法律。由於修正案是憲法的一部分, 美國遂以基本法的形式確立並保護了新聞自由。

        而反觀專制社會如舊時期之中國,從1906年的大清印刷物專律、1908年的大清報律到北洋軍閥政府的報紙條例和出版法, 不是强調注册登記、保證金制、事前檢查制、批准制, 就是規定嚴厲的懲治“訕謗”、違禁措施。著名記者邵飄萍抨擊這些新聞立法使報界“動輒得咎”,實爲“鉗制言論之利器”(童兵)。

        當局今次修改兩法,其宗旨究竟是保護新聞自由,還是使報界“動輒得咎”,不僅標志著本澳新聞自由的走向,也標志著本澳社會轉型的走向,因此,執政者須慎之!◎ 何納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