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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1

修改 <<出版法>> 和 <<視聽廣播法>>民意研究項目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Project on
Amendement of the Press Law and the Audio-visual Broadcasting Act

澳門商報:修法商議民調難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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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古遠報道  受新聞局委托易研方案上周日(4日)舉辦“商議日”,就是否修改《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進行商議式民調。據悉,這在港澳地區尚屬首次。

業界恐損新聞自由



    通過電腦被隨機抽樣的277名市民和29名傳媒業代表,參與當天在教業中學舉行的“商議日”活動。民調分公衆組和專業組,其中專業組來自本地多個傳媒機構從業員。另有60多名來自各地的學者、專家、媒體人士為觀察員。

    大會港澳知名學者組成專家團,成員包括新聞局長陳致平、科大學者譚志強、香港浸大傳理學院講師趙麗如、葡英傳媒協會主席雅士度、澳日助理總編輯曾藝和律師公會秘書長石立炘等。全日活動採用問卷調查、小組討論、大會提問與學者互動等形式進行。

    被隨機抽樣選中參加“商議日”活動的參與者對相關民調內容發表不同意見。較多認為本地媒體較自律,未發生過嚴重違反專業操守事件,沒必要加強監管,更不應 由政府主導或成立新聞評議會等,恐損新聞自由。但亦有與會者認有規範必要,尤其網絡言論、資訊方面。就商議式民調成效,有人坦言提供的平衡資料繁雜未能完 全理解,亦有與會者稱民調後加深了相關認識。

    陳致平表示,調查結束後,負責民調工作的科研團隊會對數據進行分析,稍後會提交詳盡的報告供政府參考,而相關結果將通過媒體向市民公佈。他重申,政府與業 界和社會大衆一樣,是堅定維護新聞自由。盡管外界對修法的意見不一,但這引起了業界和社會對兩法内容的關注,達致政府啓動兩法修訂程序的其中一個目標。

    此外,對於業界關心的專業規範問題,陳致平指出,政府早於2006年底,已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停止發放記者证,在新聞局的改組計劃中,在提交行政會討論的 組織法文本内,亦建議删除當局發放記者证的職能。此舉正清晰地表達政府的一貫理念,就是堅信新聞采訪自由,對新聞業界的專業規範指引及新聞工作者身份認 可,應由新聞業界專業組織自行制定,而政府方面樂意提供技術協助。

 

政府不設既定立場



    行政長官崔世安日前出席一公開活動時被傳媒追問上述話題時表示,政府對於修訂《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沒有既定立場,而是將繼續諮詢每個新聞機構及團體,充分聽取意見。他強調政府繼續尊重新聞自由及支持本澳新聞業界的工作。

    崔世安稱,兩法生效及執行已多時,當局將繼續諮詢每個新聞機構和團體,探討是否需要刪除或增加部分條文,希望在諮詢過程中,傳媒能充分表達意見。但他強調兩點重要事項,一是政府將繼續尊重新聞自由;二是希望能更好支持本澳新聞業界的工作、保障及培訓。

    然而,有關修訂《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業界及社會大眾一直有不同聲音,為期一日的商議式民意調查亦在爭議聲中結束,同時,民調方法、抽樣的科學性及政府修法目的等備受質疑。

    自當局提出修法意向、啟動研究及民調後,業界一直關注,當日再有大批傳媒追訪陳致平。有業界意見認為,兩法複雜、重要,商議式民調未必管用,應先諮詢業界 意見再做民調;研究單位只接觸了百十名業界,最終不足卅人出席民調,抽樣代表性不足;在業界、社會未有廣泛討論前,研究單位提供的“補充資料”不夠全面、 中立;質疑當局是否藉修法,或設官方色彩的新聞評議會等收緊新聞、言論自由?當局有否違反私隱法,向調研單位提供傳媒個人資料。

    陳致平表示,政府對應否成立評議會等修法事項無既定立場,但堅定維護新聞自由;新聞專業操守、指引及新聞工作者身份認可,應由業界專業組織自行制訂,政府樂意協助。

    陳致平回應時指出,民調只是修法的其中程序,當局會繼續以不同方式聽取社會及業界意見。應否修法、如何修法,政府無既定立場、時間表。新聞工作者身份認可、證件,新聞專業操守、指引等應由業界組織自行制訂,政府只是推動、支援。

    他說,當局日後會再約見傳媒團體聽取意見,民調單位亦會以不同形式搜集未能出席民調的業界意見。新聞局已草擬改組方案並交行會討論,建議正式刪除新聞局發放記者證職能。

    陳致平表示,業界討論應否成立新聞評議會等已二十年,意見不一,可先聽取居民意見,相信不妨礙業界討論。應否成立,其職權、組成應由業界討論,形式可多種多樣,如律師公會般自我組織後由政府確認,並賦予一定權力是參考的方式之一。

 

如何民調意見不一



    負責此項活動的易研公司總監張榮顯回應傳媒質疑,力撑商議式民調科學,能應付複雜議題,商議日公衆組民調具代表性、科學性。他坦言已盡力及用了可用的方 法,仍不滿意傳媒專業組的抽樣及出席情況,專業組未能成商議式民調,只能作焦點小組討論處理,但當日的討論仍具甚高的參考價值及意義,未來會繼續收集不同 的意見及資料。

    當局修改“出版法”、“視聽廣播法”,學者指兩法確應修改,但修法動機、方法未清晰,應先諮詢業界。民調要讓業界、社會瞭解、討論及表達意見後進行才有效,不能以民調結果為修法的唯一標準、依據。修法不宜倉卒,政府也不宜過分主導,須承諾最不影響現有自由保障。

    新聞局計劃修改兩法,早前首階段比較研究,並舉行一天商議式民調。業界關注修法,憂慮當局藉修法收緊言論自由。澳大傳播係副教授劉世鼎指出,兩法是澳葡政 府留下的產物,部分條文、用字如“冒犯總督”等應修改,但當局未清楚解釋修法動機及民調基礎,新聞工作者也未掌握修法理念,不清楚法律內容的大衆更難提意 見。

    當局必先瞭解新聞工作者的想法及建議。民調雖是普遍收集訊息的方法,當局以民調為修法手段之一,是瞭解民意,但不少國家已批評、置疑民調未必中立。民調前 須有充足訊息,讓業界、社會討論及表達意見,找出深層問題,惜澳門至今未有公開討論,民調未必達預期效果。他強調兩法非常專業、複雜,涉及每一個人的言 論、表達自由,事關重大,不宜倉卒行事。

 

應以業界意見為主



    澳大傳播系課程主任林玉鳳指出,現行《出版法》、《視聽廣播法》源自歐洲標準較寬鬆,行之有效,修法原則是承諾不影響現有自由保障。就兩法中的評議會等, 指絕大部分國家如美國、澳洲等,均由業界組織行業守則自我約束,防止官方干預新聞自由,哪怕極小部分國家設相關組織,評議範圍也非常集中,一般針對私隱權 保護。政府修法過程中不能過份主導,需重視業界意見。政府也不宜參與監管,應以業界守則、意見為主,才符合新聞專業自我完善、提升。澳門現沒“狗仔隊”, 也不盛行“小報”風格,涉傳媒的糾紛不多,未有設評議會的迫切需要,相信業界有能力處理現時問題。若業界認為評議會沒需要,可在修法中提出。

    她表示,兩法足夠保障新聞界,相反《刑法典》更嚴,如誹謗罪、煽動罪對新聞業影響更大,針對網上言逾二百人參加“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商議式民 意調查”,多名與會者關注若修訂法律,媒體監督政府功能會否被削弱、如何保障新聞自由及修法是否迫切等。科技大學助理教授譚志強認為,目前“兩法”並無關 於網絡媒體的內容,希望加強保障相關新聞工作者。陳致平稱,本澳近年出現不少網上報紙、網絡電台和電視台等新興媒體,部分要求與傳統印刷媒體取得同等地 位,包括當局提供資訊、服務以至資助等。陳致平稱,反映“兩法”實施至今,有必要因應最新發展形勢檢討是否需要修訂。

    新澳門學社關注是次商議式民調,稱當中的“平衡資料”存有“不平衡”的情況,質疑民調之公信力,並於昨(周三)下午赴新聞局遞信表達不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