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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1

修改 <<出版法>> 和 <<視聽廣播法>>民意研究項目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Project on
Amendement of the Press Law and the Audio-visual Broadcasting Act

正報:當年刪出版委員會一票被否

原文鏈接

【本報訊】十五年前,議員吳國昌在立法會提案,建議刪除《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內規定設立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的條文。他昨日指出,那些條文都是「惡法」,將會引發「後遺症」。對於當年未能成功把它們刪除,特區政府現在卻有意將其落實,吳國昌坦言感到遺憾。

據了解,將在十二月四日舉行的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商議式民調,其三大重點之一是應否設立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回顧一九九O年,立法會通過的兩個法例規定設立委員會,一直受到新聞界反對而未能成事。六年後,澳葡政府再向立法會提出設立委員會的法案,卻在新聞界反對下最終撤回。

期間,直選議員吳國昌提出修改《出版法》,其中一項建議是刪除設立出版委員會,卻在六票贊成七票反對下被否決。昨日,吳國昌接受訪問時指出,設立委員會的條文是「惡法」,由於當年擔心其引發「後遺症」,所以,向立法會提出刪除。對於未能成功刪除,他坦言:「我其實都遺憾。」

吳國昌認為,當年只欠一票而無法刪除「惡法」,不是因為它們有保留價值,而是澳葡政府為了體面,不想在撤回設立委員會的法案後,又被立法議員得寸進尺刪除條文。

據吳國昌當年的理解,澳葡政府提出兩個法案既為保障新聞自由,也為矯正葡國官員眼中的、華文報章批評政府的乖張報道或評論,出版委員會正是發揮審查的作用。他指出,那個委員會不是為了正向促進傳媒發展,而是一個性質負面的機制,接受投訴並進行調查。

澳傳媒生態不同香港

吳國昌表示,無論是當年或是現在,本澳與香港的傳媒生態完全不同,本地的傳媒界過度自律和保守,也沒有因著互相競爭激烈而出現失控情況,所以,社會需要的不是制裁機制,因為,違法行為可以透過司法程序來解決,反而,更需要一個促進傳媒發展的機制。

落實惡法愚不可及

「到了現在,特區政府將兩個應該刪除的條文拿出來重新諮詢,我覺得是完全不合時宜。」吳國昌認為,政府有意落實那些「惡法」是錯誤的,他認同檢討法例,但方向應是促進傳媒發展,如:加強傳媒與政府的聯繫等。然而,政府現時的修法方向卻是完全錯誤的:「倒行逆施」。

會否擔心政府將來把「惡法」遞交立法會審議,市民在那時反對已經太遲?政府曾在市民強烈反對下把草案撤回,吳國昌覺得,政府不值得付出這代價,因為,確實嚴重打擊政府管治威信,政府不應隨便向立法會提交「惡法」。不過,他提醒,「惡法」也有可能獲得立法會通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