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 Português

04.12.2011

修改 <<出版法>> 和 <<視聽廣播法>>民意研究項目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Project on
Amendement of the Press Law and the Audio-visual Broadcasting Act

華僑報:兩法修改焉能倉猝行事

原文鏈接

【專訪】政府啟動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當中在未經傳媒業界深層討論及社會未清楚議題的情況下,卻由研究團隊進行修法的「商議式民調」。澳門大 學傳播系副教授劉世鼎指出,兩法是率涉到基本法二十七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及出版自由的保障,以及每個媒體專業運作和市民表達權的重大議題,不能 倉猝行事。並認為,對這重大議題,民調是無法反應不同理念和深層意義,也不能取代傳媒業界討論及辯論。他亦提醒,小心民意結果是可以被操控的。

 顯然,對於修改兩法這個重大議題的程序,理應先在傳媒業界進行廣泛和深層討論,但現在當局做法卻並非如此。劉世鼎形容,在社會對訊息不清楚下做民調。這就俗語指的矇上眼睛,誠如瞎子摸象方式來進行,「可能達不到施政單位期望的效果」。

 他指出,修改兩法的一個很重要環節是先要了解傳媒工作對兩法的看法,因為這群人是直接受法律約束的,故要「先聆聽新聞工作者的深層意見,而這些意見中可能有不同意見。」

  劉世鼎強調,新聞工作者對兩法的意見很重要,他們如何看待這個殖民主義遺留下的產物?一般民眾是不了解的,問他們能夠提出甚麼意見呢?相關部門如果真的要 修法,首先要說明清楚初衷、動機,用理由來說服社會各界修法的必要性。其中很重要的是去瞭解新聞傳媒工作者的想法,因為他們是直接受到這些法律規範的人, 他們怎麼想的、有甚麼意見,需要開誠佈公討論。我們不要再重蹈過去澳葡政府的覆轍。

 然而,現在當局是在未經業界深層討論以至辯論的情況下,就進 行「商議式民調」。劉世鼎指出,「不是所有議題都拿出來做民調,不是所有議題都需要做民調。」有些很專業和非常複雜性的議題,就不太適合用民調方式處理。 而以今次修改兩法議題,劉世鼎認為,民調無法反映不同理念、深層意義;亦不能取代討論及辯論。

 他指出,政府部門委托民調,從好的方面來說,是想 瞭解民意。但是在沒有充分的訊息和討論的情況下,進行民調、甚至把民調用來作為立法施政的單一基礎,風險很高。一般民眾不知道法條內容、修發動機、還有新 聞工作者的意見,如何能發表看法、表達贊同或不贊同?民調機構將收集到的意見量化,得出一大堆的數字,但每個數字背後都有很多局限,最大的局限就是缺乏深 度的討論。民調的抽樣方式、問卷題目的設計、受訪者的意願、以及統計資料的分析,都會影響到結果。還有一個疑慮,就是民調無法深入瞭解受訪者的深層意見, 還有表達意見的背景因素。更別說對那些拒絕接受訪問者,民調能知道他們的意見嗎?所以民調不應該取代討論、不同意見的辯論,成為唯一的標準,因為這個風險 是很高的藉由公開討論、辯論,可以呈現出不同的看法、以及深層次的意義,這是民調做不到的部份。

 另方面,即使就兩法進行民調,劉世鼎認為,在進 行民調之前也需先釐清議題本質,以及需要時間讓社會對相關法律有充分了解及足夠透明度,以及進行討論、表達不同看法,「但這個程序現在似乎沒有進行,討論 也沒有。」他表示,相關部門有必要解釋清楚修法的基本理念、原則和動機,「因為這是對社會負責任的最好方式,是清除社會疑慮的最好方式。」

 至於 民調又是否真正表達民意呢?劉世鼎提醒,在國外,已經有許多對民調的批評,包括會受到政治經濟利益的左右,無法保持中立,這也是為甚麼一個國家會有好多機 構、公司做的民調,因為民調結果是可以被操控的,每個政黨、公司都在做對自己有利的民調,結果就是不客觀了。這也反映出一個問題,就是民調到最後,可能是 用來製造、引導民意,而不是忠實反映民意的手段了。

 再說,今日得到的數字,不等於明日不變。因此劉世鼎指出,不宜單憑一次討論得出的民調結果,就斷定修法內容。政府必須提出充分的理由來說明為甚麼要用這種方法。

  劉世鼎表示,其實政府今次啟動修改兩法是一個與傳媒業界及社會進行充分溝通的好機會。但現在是沒有經過意見陳述、意見交流、意見討論以至辯論,真正問題還 沒有全面浮現。他認為,兩法有許多問題,這當中兩法是由澳葡政府制定,其中在處罰條款方面,特別是針對誹謗及冒犯當局的部分是有爭議的。而現在澳門已是回 歸,受著基本法保障,那就不應用過去方法來看待傳播新聞領域,而應該向前看,「應利用這個機會,社會各界和傳媒工作者展開實質地對問題本質討論,對落伍不 合時宜條款的討論,而這部分透過短時間用實驗方式的這個民調,恐怕無法達到這個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