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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1

修改 <<出版法>> 和 <<視聽廣播法>>民意研究項目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Project on
Amendement of the Press Law and the Audio-visual Broadcasting Act

現代澳門日報:政府圖修改兩傳媒法 學者批評欠理念方針

原文鏈接

【本報訊】政府在社會未有充分討論和了解之下,煞有介事倉猝提出修改《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連經常被政府拿來做擋箭牌的「共識」都未有,便在質疑聲 中耗用三百五十萬元公帑展開封閉式民意調查,令人不得不懷疑背後動機是想拑制言論和新聞自由。有學者批評今次修法的理念和方針不清不楚,任何立法都需要讓 公眾知情,政府有必要解釋清楚修法的基本原則和動機,這是對社會負責任的一種表現,亦是消除社會疑慮的最好方式。而民調本身不太適用於專業性議題上,政府 需要做的反而是聆聽傳媒工作者不同的意見,讓社會有足夠時間深入討論,否則適得其反。有關出版委員會如非必要就無需設立,修法後對新聞自由程度或言論出版 的保障更不能夠少於原來法例規定,才能保障公眾權利。

動機未明令傳媒疑慮

澳門大學傳播系副教授劉世鼎表示,政府突然提出修法,但未有清楚交代動機和想法,引起新聞工作者疑慮。一般民眾對相關法規內容更是不清不楚,怎麼提出意 見?他指出,任何立法、施政,都需要讓公民知情和瞭解,惟今次修法一直都無一個清晰的理念和方針。政府部門有必要解釋清楚修法的基本原則和動機,這是對社 會負責任的一種表現方式,亦是能夠消除社會疑慮最好的方式。他又稱,條文中提到的處罰條例,特別是針對誹謗、冒犯當局的部份,是有爭議的,新聞機構和工作 者與每一個市民一樣,都是受現行法律規管,若涉及侵犯私隱、誹謗、及蓄意發佈假消息等行為,也需負上法律責任,形法典中已有規條,無需再多設立一個法律來 針對傳媒。

專業性議題應聆聽業界意見

劉世鼎稱,至於政府委託私人機構進行民調,首先要清楚知道並非每個議題都能或需要做民調,進行民調前先要釐清議題的內容本質。《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 針對對象是傳媒工作者,亦由於傳媒負責人及工作者是直接被這些法例約束,其實最重要環節是了解新聞從業員本身對於法例內容的看法。事實上,在國外有不少關 於民調的批評,認為容易被政治和利益所操控,獨立性存疑。好多時民調會利用自己方式抽樣取樣,設計問題得到自己想要結果,公正性受到很大質疑,亦不見得對 大家了解修法內容有幫助。

劉世鼎指,政府沒有拿出修法方向與社會、傳媒一起討論,單憑民意調查作為立法基礎,如「瞎子摸蝦」,倉猝行事,只會適得其反。他認為政府修法前應與社會更 多溝通,聆聽傳媒工作者不同的意見,讓相關專業性團體,傳媒工作組織代表來進行討論。來本可以自然討論的議題,在實驗式民調下變得無法開放表達意見,相反 充分和深入的討論才是重要。

民調易受操控獨立性存疑

澳門大學傳播系主任林玉鳳則認為,法例跟不上時代步伐有需要作出修改,但大原則是修法後對新聞自由程度或言論出版的保障,不能夠少於原來法例規定。為保障 公眾權利,出版自由、言論自由及採訪權等等,若有所收緊則不能接受。至於設立官方背景的出版委員會,相信大家最擔心的問題是怕不聽話的媒體遭打壓,並透過 這樣的組織達到政府拑制言論自由的問題,因而失去監察政府功能,這點亦是大部份國家地區成立類似組織時媒體的最大憂慮和反對理由。國外經驗多由無任何利益 衝突人士作為組成人員,接受投訴範圍亦較細,評議主要涉及私隱問題。澳門一直以來都無成立類似組織,其實最重要是傳媒自律和職業操守,經討論若覺得無需要 可在修法過程中可刪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