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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1

修改 <<出版法>> 和 <<視聽廣播法>>民意研究項目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Project on
Amendement of the Press Law and the Audio-visual Broadcasting Act

華僑報:修出版視聽法程序是否妥當 或者早有劇本現時只做過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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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正推動研究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現階段已動用三百五十萬多元委託易研方案(澳門)有限公司進行修改這兩法的民意調查及分析。顯然,值 得關注的是,修改兩法關乎澳門新聞言論自由宏旨,牽涉到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及出版自由能否得以完全確保的重大問題;再是,政府似乎有意藉著 修改《出版法》將網絡納入規管,但目前對網絡規管在先進國家和地區都未有好的立法經驗,茲事體大,且容易窒礙資訊科技發展及演變成令公眾言論空間收窄等負 面問題。亦從上述兩大要素考量,前線記者對修改兩法存有極大疑慮。

首先,修改兩法的程序是否具正當性問題。顯然,修改兩法是關乎澳門新聞言論自由宏旨,同時媒體運作具專業性和相當複雜性,特區政府在啟動兩法修改工作之 前,理應與新聞界進行廣泛討論,這首先就須確定需不需修改的前提,若業界共識無須修改,那就根本免談了;若共識需要討論修改,那就要探討要修改什麼及怎樣 修改。但當局的做法卻是在未經新聞界廣泛討論更遑論共識的情勢下,新聞局就以長官意志主導兩法修改,當中還預設了修改的要點內容。這在「易研方案」早前述 及對兩法的研究方向及內容框架指出,「首先會關注《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中的若干與監管機構──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有關的條文進行探究,其次是當 中牽涉到的與新聞記者專業守則有關的訂定原則、新媒體的對待原則、有關與新聞自由及媒介自我審查等具爭議性議題的研究。」據此顯見,新聞界根本沒有實質參 與,卻是被動式的任由當局牽著走,這在處理涉及自由權利的重大課題上,當局作業程序極不妥當。

其次,令人質疑是,當局是否早已有劇本,而現時只是為交待而做戲?當中,「易研方案」及其研究團體負責進行的修改兩法商議式民調,是分別公眾組和專業組 (新聞工作者),卻是安排同一天(十二月四日)進行,但這樣前線記者就面對不能同時兼顧採訪和參與討論了,「易研方案」怎麼會做出這樣不合理安排呢?而更 離奇古怪是,對新聞工作者竟不是每個人都有機會參與商議式民調發表意見,研究機構是要求每間媒體提交名單,然後採用隨機抽樣方式,「從本澳新聞工作者中, 抽出一定數量人士來參與。」可是,「易研方案」負責人之前向記者聲言,所有記者都可以參與這場商議式民調,但現在做法是收窄傳媒的諮詢範圍,為何有這樣不 合理的改變?又再「易研方案」宣稱「抽出一定數量的人士參與」,怎麼連具體名額數量都沒有公佈呢?

有前線記者批評,修改兩法與傳媒關係重大,但研究團體竟置新聞專業於如此無關重要位置,連基本尊重都欠奉,更何來體現民主和科學原則?亦有人調侃,即使做戲也請稍為做好些,如此甩甩漏漏如何說服人相信你的研究是科學和專業?

第三,研究團隊強調他們所採用的商議式民調法在一些國家和地區有成功個案。然而,別人成功方法未必百分百就適用於澳門,這是很簡單常識,每個地方都有其實 際情況,也就是說每個地方有其政治社會文化的不同特質和環境,以及民智開啟程度和政府質素問題等諸般要點。就以修改兩法而言,一般市民對兩法認識甚淺,尤 其對出版法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引起中文傳媒爭議的問題更是不甚了解;再是,本澳傳媒生態環境亦是存有不少問題;同時,長期以來本澳也沒有如西方的傳媒教育, 等等。這樣當局引入先進的商議式民調方法,又同時弱化新聞界參與,如此是否做成以民意壓倒一切——但這所謂民意調查結果又會否經過技術包裝而實際是政府取 態的東西?

第四,「易研方案」在述及研究方向和內容中指,會關注兩法的監管機構——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的條文進行研究。但要強調的是,「易研方案」以「監管機 構」這用字,令人關注是否要透過修法對新聞傳媒作出監管?毫無疑問,中文新聞界早在九十年代已清楚表達立場,反對設立官方的出版委員會和由政府制定「新聞 工作者通則」,因為其帶來效果將會嚴重影響新聞言論自由,尤其以澳門現在的政治社會文化環境和傳媒生態狀況,更不適宜。亦要指出的是,由一九九0年制定 《出版法》迄今,澳門傳媒並沒有出現任何「亂象」,甚至是愈來愈沉默,但在這樣情況下,卻還要監管甚麼?而使人更大憂慮是,在新聞界頭上設下緊箍咒,只會 令傳媒面對更大壓力時,就會形成沉默的螺旋,這樣,新聞言論就會收窄,而直接損害到公眾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