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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新聞局負責人戶日會晤本澳14家中文周報及月刊代表,就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事宜收集和交流意見。
新聞局代局長黃樂宜在會上表示,兩法頒佈了20年,部份條文仍未全面落實,作為政府部門有責任審視法律中不適時的條文以便作出修訂。惟對修法並無規定必須完成的時間表,會讓業界有充裕時間發表及交流意見。政府對出版委員會及視聽廣播委員會的存廢沒有既定立場,兩法修訂的原則是與業界有關的委員會成立與否、組成、權限及運作方式,以及新聞工作者專業認證,應由業界自行決定。
《澳門體育週報》社長兼總編輯方念湘表示,兩法頒佈至今,有部份條文已不合時宜且沒有依法執行,是需要作出全面檢討。他認為,有需要設立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以便公眾有渠道反映對業界的意見和投訴。惟修法應該朝保障業界的方向進行,故建議修法時應把相關條文撤銷,然後另立法例設立委員會及規定人員架構組成。
另一方面,他認同本澳存在新聞自由,但不排除傳媒存在自我審查的情況,局限了新聞自由的空間發展。此外,他關注記者專業身份認證及新興媒體等事宜。
《九鼎》月刊總經理兼總編輯賀越明指,現今的傳媒形態發展出現根本性的變化,從印刷傳媒、電視傳媒、網絡傳媒,發展至移動傳媒,甚或微博傳媒,都難以界定新聞從業員的定義。尤其是兩法滯後,更不能規範目前的傳媒形態。此外,他關注出版委員會的設立及架構組成的問題,認為應釐清委員會與新聞局之間的角色,以免出現架床疊屋的問題。
對於將兩法合併為一部法律,他不表認同,並稱法律只存在修訂或重新立法兩個層面。若要兩法合二為一,只能從重新立法的方向進行。
《訊報》社長周仲屏提到,新聞局多次強調政府在兩法修訂上沒有既定立場,但從商議式民調中卻反映出政府的立場,如出版委員會及廣播委員會的存廢等,質疑當局的修法態度。他建議先向立法會提交直接撤銷成立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條文的修法文本,然後從長計議研究修法內容。
他補充,即使將來一定要成立類似新聞評議會的組織,根據香港報業評議會的經驗,因沒有主流媒體參與,其發揮的作用程度不高。
《樂報》社長余榮讓提到,現今媒體眾多,部份報章更設有新聞網頁或新聞視頻,故贊成修法,並建議將兩法合併成傳播法,避免出現法律內容重的情況。另一方面,亦促請政府多關注業界的發展。他又指新聞局應先對兩法條文作出分析,確定基本立場後再諮詢業界和公眾的意見。
《捷點資訊報》負責人關健生認為,兩法有修訂必要,但應持開放的態度,完善法律;而政府亦應給予傳媒適當的自由,而非增加限制。同時,他指出版委員會一直沒有落實執行,現時業界的運作未有太大的衝突,因此無需要設立委員會。
《澳門觀察報》社長陳偉智認為,目前本澳傳媒的生態侷促,政府不應借保障新聞自由之名,設立出版委員會或《新聞工作者通則》去收緊記者的採訪、寫作或發表意見的自由。反之,應給予其更開放的空間。他稱,兩法頒佈至今已二十年,部份條文遲遲未能有效執行,是因為業界認為不宜設立出版委員會及廣播委員會。因此,建議政府應廢除部份已過時的條文,以及建議政府協助傳媒環境健康發展,提升業界水平。此外,他希望政府完成商議式民調及今次拜訪本澳各傳媒組織和傳媒機構後,能夠匯總公眾和業界的意見。
《時事新聞報》代表劉先生指出,政府不應沒有修法立場,相反應有明確的修法取向和目標。同時,應該思考如何加強本地業界的發展和傳媒環境的維護等。
《澳門晚報》採訪副主任羅正平及《澳門文娛報》社長楊焯光均關注傳媒補助制度問題。
《澳門商報》總編助理兼總輯部主任耿曉徵指出,修法的同時必須保障新聞自由、減少限制束縛。她認為,本地媒體較為自律,因此,期望政府積極設立包括業界傳媒共同參與的圓桌會議,廣泛討論有關修法等工作。同時,建議本地傳媒機構保持自律的同時,應該探討新聞評議、新聞理念等,引領業界的提升;最後,她期望政府對傳媒機構的資助制度應該一視同仁、新舊同階。
《澳門早報》社長兼總編輯劉達求表示,儘管本澳新聞自由度較好,沒有受到限制,但仍有修法必要,審視部份不合時宜的法律條文。
另外,部份人士對新聞局工作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黃樂宜回應時重申,新聞局將繼續收集傳媒意見,一方面將積極創設平台,讓未有機會發表意見的傳媒直接表達意見;另一方面會創造機會讓中葡文傳媒聚首討論,理解彼此的立場。而當局稍後會向外公布商議式民調結果和拜訪業界的意見。待收集意見後,亦會因應所得建議草擬法律諮詢文本,之後再繼續諮詢業界,並可持續討論及修改文本,直至達成較大共識為止,然後才交予立法會審議。
出席會面的代表還包括:《樂報》總經理孔秀珊,《澳門會展經濟報》社長林白燕,《澳門商報》採訪部主任鄭碧波、記者林偉明,《澳門晚報》社長廖永光,《濠江晚報》代表劉傑,《澳門觀察報》記者阮佩嫦,《澳門月刊》助理總編輯兼採編主任王春芳等。
新聞局輔助社會傳播處處長歐舜華、顧問高級技術員林佩貞和盧貴妹等一同出席會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