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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新聞局昨日繼續走訪新聞團體和機構,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代表質詢,為何行政長官崔世安在立法會公布啟動修法程序前,未有公開廣泛諮詢新聞界?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未有作出解釋,卻多次強調政府現時正是聽取意見,也有責任檢視訂立多年的法例。但是,傳協的代表指出,政府是新聞界監督的對象,新聞法規與其他法律有異,特首未經諮詢業界而啟動修法程序,實在難以接受。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就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在昨午與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 (下稱傳協)「關注修改兩法小組」會面約一小時十五分鐘,雙方多次出現激烈爭論。該局過去十八天,走訪十個華語新聞團體及機構,昨日的會晤才首次由受訪團體主動開放讓記者採訪和參與。會面在傳協會址進行,該會貼上「捍衛新聞自由‧反對藉修法箝制傳媒‧寸步不讓」。
昨日,陳致平被問及為何行政長官崔世安公布啟動修法程序前,沒有廣泛公開諮詢業界。他始終沒有作出解釋,只是強調啟動修法程序的第一步是聽取意見,而現在正是進行這項工作,又說:「啟動修法程序不是說一定最後目的是修法」。他補充,之前經常有文章提出要修法。
傳協的代表則反駁:「我們要提醒,政府是被新聞界監督的對象,《出版法》和涉及新聞自由的法規,與其他法律是有分別的。你們是利益相關人,因為是我們監察你們。」所以,啟動修法前應先與業界討論,否則是難以接受的。該代表也質疑,究竟行政長官是聽了新聞局的建議或其他人的意見才決定修法。
陳致平認為,政府是利益攸關者、被監督者,也有責任完善法律協助傳媒。他也多次表示,修法是為了更好保障新聞自由,但是,傳協的代表指出,嚴格來說,《出版法》是「單行刑事法律」,不是在權利、自由保障層面,而是規管傳媒的法律。不過,陳致平堅持,該法律是保障新聞工作。
傳協的代表稱:「我覺得局長應該更考慮,如果你想讓傳媒朋友可以更加有自由去報道,其實,你們少點派人到電視台去剪片,或者,你們多點讓前線記者可以在自由的環境下採訪,其實已足夠了。」陳致平立即答:「你說的很正確。你說的很正確。如果大家覺得這個法例甚至是不需要的,就取消這個法例。」
但是,被問及是否真可取消《出版法》時,陳致平卻辯稱,那番話是傳協代表說的,他表示,取消這法例是需要充法聽取不同意見,得到社會的共識。此外,有傳協代表建議,政府訂立「資訊自由法」,保障市民的知情權。究竟,政府近年收到多少個投訴傳媒的個案?陳致平起初沒有回答,被追問下才表明,修法前提不是收到很多投訴,也不存在很大的修法迫切性。
傳協遞交聲明強調五立場
在會晤結束前,傳協代表向新聞局遞交一份聲明,強調該會的五項基本立場,包括「強烈反對新聞局企圖將修改兩傳媒法,與設立審查委員會『綑縛式』處理」、「強烈反對以法律形式設立、或任何帶官方色彩的出版委員會或視聽廣播委員會」、「強烈反對由官方制訂新聞工作者守則、記者的專業認證制度,掌控記者的『生殺大權』等等。
記聯 《澳門郵報》 表對修法意見
新聞局負責人昨日分別拜訪澳門記者聯會、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及英文報章《澳門郵報》,就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事宜收集和交流意見。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在每場會面中再三重申,政府對兩法修訂沒有既定立場,但原則是有關業界自我監管組織的成立與否、權限及運作方式,以及新聞工作者專業認證,應由業界自行決定。特區政府會不斷完善兩法,進一步保障本澳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
在上午的會面中,澳門記者聯會理事長羅崇雯表示,該會會員大多是前線記者,他們亦對修法有不同意見,會內暫未有共識。為此,希望新聞局給予充份時間讓業界表達意見。她強調,會內雖未有共識,但前提是修法時必須確保現有的新聞自由不能減少。同時,該會亦會繼續收集會員的意見,並會鼓勵會員直接向新聞局反映其意見。未來會在會內推動更多有關兩法的討論,有需要時會再次邀請新聞局為會員闡釋兩法修訂的內容。
記聯理事張志成表示,出版委員會應有法律認可,而為增加委員會的公信力,有需要賦予懲罰的權力,否則只能成為諮詢機構,但委員會不應有官方代表。羅崇雯認為,倘若日後成立委員會,前線記者需佔委員會成員大多數。
《澳門郵報》社長Harald Bruning(夏禮賢)在會面中表示,他個人認為,現行《出版法》對記者的權利及新聞自由都予以較好的保障。但《出版法》在當年頒佈時,當中不少條文已過時,且不配合之後頒佈的《刑法典》、《民法典》、多項公約及其他新法例,因此有需要修改及更新條文,但不能限制新聞自由,而是加強對新聞自由的保障。
他舉例指,《出版法》第二十九條的「濫用出版自由罪」在外國甚為罕見,且不配合現行《刑法典》,應要修改,以免被人濫用這一條文去控告傳媒。他又認為,政府有必要將數碼媒體(digital media)納入規範,否則會對印刷及廣播媒體造成不公平競爭。如修法不將最現代的媒體納入,實屬不智。數碼媒體也應與印刷媒體享有同等的地位、權利及責任。
他認為,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及權限問題複雜,加上本澳有中文、葡文及英文三種媒體,各自對新聞有不同的理念,要成立強制性、獲政府認可且有法定權力的出版委員會,並不可行。過去廿多年委員會也未能成立,對傳媒運作亦未有影響,故修法時應予以撤銷。然而,他並不反對傳媒或協會自行成立民間的、不獲政府認可的出版委員會,以進行自我規範。他也不贊成制定《新聞工作者通則》,建議取消。
他表示,之前有同業表示應合併出版委員會及廣播委員會,他不同意這想法,因為報業及廣播業的運作條件完全不同:報章享有出版自由,只需向政府登記便可營運,而廣播媒體則須向政府申請並獲批給,方可使用屬於公眾的大氣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