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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局:修訂兩傳媒法無立場
【本報消息】新聞局訊:新聞局負責人昨日分別拜訪澳門記者聯會、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及英文報章《澳門郵報》,就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事宜收集和交流意見。
新聞局長陳致平在每場會面中再三重申,政府對兩法修訂沒有既定立場,但原則是有關業界自我監管組織的成立與否、權限及運作方式,以及新聞工作者專業認證,應由業界自行決定。特區政府會不斷完善兩法,進一步保障本澳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
記聯:未有共識
在上午的會面中,澳門記者聯會理事長羅崇雯表示,該會會員大多是前線記者,他們亦對修法有不同意見,會內暫未有共識。希望新聞局給予充分時間讓業界表達意見。強調會內雖未有共識,但前提是修法時必須確保現有的新聞自由不能減少。同時該會會繼續收集會員的意見,並會鼓勵會員直接向新聞局反映其意見。未來會在會內推動更多有關兩法的討論,有需要時會再次邀請新聞局為會員闡釋兩法修訂的內容。
記聯理事張志成表示,出版委員會應有法律認可,為增加委員會的公信力,有需要賦予懲罰的權力,否則只能成為諮詢機構,但委員會不應有官方代表。羅崇雯認為,倘若日後成立委員會,前線記者需佔委員會成員大多數。
在下午的會面上,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會員大會執委會主席吳小毅質疑新聞局啟動修法程序的原因,以及政府為何未有先諮詢業界即啟動修法程序。會員余偉英認為,政府機關是受傳媒所監督,是修法過程中的利益相關者,若要啟動修法,應先與業界討論。理事陳麗靜認為,政府應制訂資訊自由法,進一步保障資訊自由。
傳協:擱置修法
就傳協對修法的目的及迫切性的關注,陳致平回應時強調,目前兩法中有條文未有落實執行,且政府部門有責任審視相關法律有否滯後。由於兩法修訂涉及新聞及言論自由,且議題敏感,故此政府委託獨立的學術機構進行文獻資料研究及民意調查,並諮詢傳媒及媒介使用者的意見。
吳小毅在會上展示了兩份一九九六年七月的剪報,標題為“記聯向立法會提交建議書,反對當局成立出版委員會”及“記協反對設立出版委員會”,認為這顯示了當年業界反對態度堅決。當年曾擔任記聯負責人的陳致平表示,細讀剪報內文可見,“記聯認為,要更好保障及確保新聞自由不被濫用,應由民間自發組成相關機構接受監管,這自律機構比行政主導的出版委員會更為重要,亦可避免政府利用出版委員會的機制干預新聞自由的可能。強調該會對出版委員會的成立,並非徹頭徹尾地反對。在該會收集意見的過程中,同業普遍認同類似“出版委員會”的理念,但絕不同意以法律規範,由政府主導成立“出版委員會”。
他說,由此可見,記聯當年反對成立出版委員會,背後有其理據,但當年的歷史問題未有解決。現時政府啟動修法程序,是要讓業界充分討論相關議題。若業界維持當年的意見,認為要取消出版委員會及其相關規定,是需要透過修法程序予以取消。
傳協代表甄小島在會上向新聞局遞交一份聲明,強調該會的五項基本立場,包括“強烈反對新聞局企圖將修改兩傳媒法,與設立審查委員會‘綑縛式’處理”、“強烈反對以法律形式設立、或任何帶官方色彩的出版委員會或視聽廣播委員會”等。
郵報:保障自由
《澳門郵報》社長Harald Bruning(夏禮賢)在會面中表示,他個人認為,現行《出版法》對記者的權利及新聞自由都予以較好的保障。但《出版法》在當年頒佈時,當中不少條文已過時,且不配合之後頒佈的《刑法典》、《民法典》、多項公約及其他新法例,故有需要修改及更新條文,但不能限制新聞自由,而是加強保障新聞自由。政府有必要將數碼媒體(digital media)納入規範,且應與印刷媒體享有同等的地位、權利及責任。
他認為,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及權限問題複雜,加上本澳有中文、葡文及英文三種媒體,各自對新聞有不同的理念,要成立強制性、獲政府認可且有法定權力的出版委員會,並不可行。過去廿多年委員會也未能成立,對傳媒運作亦未有影響,故修法時應予以撤銷。然而,他並不反對傳媒或協會自行成立民間的、不獲政府認可的出版委員會,以進行自我規範。他也不贊成制訂《新聞工作者通則》,建議取消。
他表示,之前有同業表示應合併出版委員會及廣播委員會,他不同意這想法,因報業及廣播業的運作條件完全不同:報章享出版自由,只需向政府登記便可營運,廣播媒體則須向政府申請並獲批給,方可使用屬於公衆的大氣電波。
出席會面的記聯代表有副主席王偉端、理事陳思賢、沈興舟、陳永漢等;傳協代表還包括彭靄慈、李江及多名成員;《澳門郵報》代表包括編輯Gilbert Humphrey(葉喬)及數名記者。新聞局副局長何慧卿和新聞廳廳長黃樂宜等一同出席會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