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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1

修改 <<出版法>> 和 <<視聽廣播法>>民意研究項目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Project on
Amendement of the Press Law and the Audio-visual Broadcasting Act

澳門會展經濟報:新聞局續訪多間傳媒及社團 聽取兩法修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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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新聞局負責人於21日分別拜訪《市民日報》及《星報》,23日分別拜訪澳門傳媒俱樂部、《正報》及《現代澳門日報》的代表,就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事宜收集和交流意見。《市民日報》及《星報》兩家傳媒機構代表均表示,隨著社會不斷發展,認同有檢討兩法的需要,但不能少於對現有新聞自由的保障。而在澳門傳媒俱樂部、《正報》及《現代澳門日報》會面中,傳媒機構及傳媒組織認為目前沒有修改兩法的迫切性和需要性,並建議政府應多聽取前線記者的意見。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在前兩場會面中重申政府對出版委員會、廣播委員會的存廢及《新聞工作者通則》應由業界自行決定的原則。他表示,政府樂意聽取業界發表不同意見,會積極透過各種方式收集意見。待草擬法律諮詢文本後,仍會繼續諮詢業界的意見。他強調,修法並無規定必須完成的時間表。他又在23日的拜訪中重申,政府對兩法修訂沒有既定立場,但原則是新聞業界的專業規範,應由業界自行決定。特區政府會不斷完善兩法,進一步保障本澳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

《市民日報》及《星報》兩家傳媒機構代表均表示,隨著社會不斷發展,認同有檢討兩法的需要,但不能少於對現有新聞自由的保障。《市民日報》編輯主任林葉安表示,該報的編輯委員會認為有檢討兩法的需要,但不希望法律在修訂過程中及修訂後有損新聞自由及傳媒專業的運作。他指出,修訂兩法須顧及業界憂慮,並確保新聞自由、報導權、接收資訊權不倒退,同時確保採訪權利得到尊重和保障。

《星報》總編輯歐陽俊威認為,以目前本澳的傳媒環境,暫不適宜設立出版委員會,以免造成業界內部矛盾。不過,該報認為《新聞工作者通則》可以進一步探討。他又提出,政府應以不同方式提高業界的專業水平和薪酬待遇。該報與會的前線記者亦積極發表了對兩法修訂的個人意見。

澳門傳媒俱樂部管理委員會主任張志承表示,修訂兩法需要從長計議,較好的方式是先由業界內部醞釀,共同探討如何修訂;修法的大原則應是維護以至擴大現有的新聞自由尺度。他又認為,政府支持業界發展的事宜可反映在法律條文中,另外,兩法中,現行《視聽廣播法》的條文確實較為脫節。

此外,與會者亦反映,前線記者對兩法議題的確存在一定憂慮,主要源於以往採訪工作中的一些不愉快經驗,因而對此相關議題有信心不足的情況,建議政府應多聽取前線記者的意見;同時,亦希望新聞局進一步發揮其協調角色,協助記者的採訪工作。

《正報》總編輯梁志全中表示,該報大部分編採人員都認為現階段不適宜修法,相反應撤銷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相關章節和條文,以免政府和業界遭社會指摘有法不依。即使將來一定要成立類似新聞評議會的組織,都不應帶有官方色彩。另一方面,他還表達了在本澳現時的社會及傳媒環境下,該報前線人員對修法的憂慮。

《現代澳門日報》社長林潤松在會面中表達了該報要求政府暫時擱置修法的原因。包括:第一,現時並無任何理由、需要及嚴重個案或事故出現須急切修法;第二,澳門現行的《刑法典》和《民法典》已有足夠的法律去應付嚴重及過份的言論;第三,澳門媒體的網絡版均是與該報章當日刊印的相同,對於兩種不同介面的報導方式,不存在需要監管的問題;第四,網絡媒體若自身已經成立公司,自然會受到監管。倘若以個人身份在網絡發表意見,亦只屬個人行為,而公民記者及自由記者可以是市民或學生,其身份不等同記者,他們發表的個人言論及批評應受到現行法例監管,所以暫時不需要對網絡立法監管;第五,商議式民調中的民調取向似有意促成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的成立,除質疑政府的修法立場外,更重要的是該報對政府修法「無立場」難以作出建議。

陳致平回應時表示,新聞局會在過去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協助傳媒採訪的工作;此外,亦樂意建立定期與傳媒溝通的機制,彼此就本地的新聞事務不時交流意見。

在23日之會面中,傳媒機構及傳媒組織表達了對修法是否具迫切性的關注。陳致平回應時強調,兩法的修改與否,應由業界和公眾討論決定。而當局啟動兩法修訂程式,目的是創設平臺供業界和公眾討論。倘若結論是現階段不具備條件修法,當局都有充分理據向立法者和業界解釋,免被指摘有法不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