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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1

修改 <<出版法>> 和 <<視聽廣播法>>民意研究項目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Project on
Amendement of the Press Law and the Audio-visual Broadcasting Act

正報: 我們的意見

 

 
【本報訊】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昨午到訪本報,就修訂《出版法》、《視聽廣播法》收集和交流意見。本報澳聞組編採人員促暫停修改兩法,並把書面意見交給陳致平,內容如下:
 
我們認為,現時沒有修改兩法的迫切性和需要性。
過去二十年,本澳傳媒並非時常出現違反新聞道德的個案,現行的法律也對媒體有充足的規管。此外,編採人員的抗壓能力仍是十分薄弱,現時的迫切需要是發展,而非制裁,所以,政府應待新聞專業強化後才加強規範。
 
我們認為,現時最佳處理方法是暫停修法。
特區政府還不是一個真正民選的政府,凡訂或修有關於人權、言論自由的法例,人們都會懷疑她的立法動機,亦憂慮她日後如何執法,應待特區政制邁向更民主,出現一個有充分「人民授權」的政府和議會時,再去修法立法也未遲。故修法現應臨崖勒馬,或由政府主動撤銷成立出版、廣播兩委員會、新聞工作者通則及重罰新聞工作者的條文。
 
我們認為,應否設「民間的」新聞評議會的討論不應與兩法的討論「綑綁」一起。
我們要指出,如果一個公民社會 (民間組織),已滲透著政府或建制的力量,嚴格來說,那只是政權或建制的延伸。在非普選和公民社會不成熟的地區,這機制極易被利用來緊箍新聞自由,掌握新聞工作者的生殺大權。
 
我們建議,應辦前線記者諮詢會,令所收集得的業界意見更能全面。
行政長官崔世安上任三個月,未有廣泛公開諮詢業界,便在二O一O年的首份施政報告啟動修法行徑如同「受新聞界監督」的政府主導業界專業運作,令新聞自由受到威脅,實不恰當。
 
而且修法過程中,新聞局忽視前線新聞工作者的反對和憂慮,在沒有與之廣泛討論下,便匆匆開展所謂「商議式民調」,本稱作為下一階段工作的基礎,形勢有變下,又改稱調查結果只供業界參考,顯啟動修法前期工作的混亂,如今返回正軌走訪業界諮詢,卻有只重聽傳媒團體和機構高層意見之嫌。所以,有必要舉辦諮詢會或其他諮詢活動,專門供前線記者表達意見,讓收集所得的業界意見能更全面。
 
我們反對將互聯網納入兩法之內,這有違國際的趨勢,實際運作也不可行。
網絡自由是現代的社會寶貴資產,市民傾向依靠從網絡接收訊息,更有逐漸取代傳統媒體的趨勢,是重要訊息接收渠道,也是發表意見的重要渠道。網絡的另一重要功能,就是當傳統新聞媒體未能充份監督社會時,網絡資訊可補不足。同樣,現時已有充足的法例針對網絡犯罪,實不應進一步立法加強規管。 
 
最後,我們要強調,本澳僅有新聞自由若進一步被侵蝕,公眾知情權隨之受損害,媒體監督政府的力度勢被弱化,受害的最終是普羅市民。
本澳的「新聞自由」差強人意,這與本澳地域小、人際關係密切及政治文化有關,媒體自律有餘,往往被批評為自我審查,未做好輿論監督之責,作風保守,大大落後於鄰近地區 (包括國內傳媒),識者應憂慮如何促使本地媒體找回「角色」,而不是憂慮如何「管制」或「管理」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