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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1

修改 <<出版法>> 和 <<視聽廣播法>>民意研究項目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Project on
Amendement of the Press Law and the Audio-visual Broadcasting Act

訊報:不甘失敗新聞局佈陣強攻 澳門新聞自由呈黃台瓜狀

原文鏈接

新聞局就修改兩傳媒法於本月四日的傳媒專業所進行的商議民調失敗之後,又趕忙出招以擺脫其頹勢。當中,在十三日(週二)首先拜會老闆會的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隨之翌日拜會本澳最大報的澳門日報,這一親疏有別、階級分明的安排,以期向社會傳遞得到老闆會和最大報支持的信息,既搶話語權又打出堂堂陣容。看新聞局發出新聞稿實情已顯露修改兩法的主要基調點。一班前線記者觀看了這兩場戲,卻不但未受感召而急轉彎,反而更多疑惑──為何當局仍未坦誠公開其修法考量,然而業界中人就紛紛表態,要做成輿論導向?但如果我們是認同開放和民主價值,那為何不是業界先進行廣泛深入討論以至辯論?卻現在到底是搞各逐個擊破?謀略太著跡了,但始終手法頗低。至於對這樣戲碼,筆者有如下看法。

  顯然,在日前這場傳媒專業的商議式民調活動,本澳有約九百名新聞從業員,卻僅有二十九位出席,且其中十六位即佔過半數是來自官台澳廣視。據此顯見傳媒業界的大多數對這場民調持冷淡態度(原因在筆者之前拙作已有詳述,不贅),而這樣態勢實情已給當局很清楚信息,這也就是為何新聞局如此急需老闆會的挺其之原因。然而,即使做戲,也請稍為專業些表演,但當天情形卻備受前線記者質疑。當中最奇特是,一個新聞職能部門與一個最大新聞業界團體進行談論與新聞專業息息相關的議題之會晤,竟然是閉門會議,連記者想進入拍一張相都不可,如此密不透風,竟是新聞團體所認同?但有什麼「秘密」是不可對人言?當傳媒要求政府公開透明,但在修改兩傳媒法這涉及公眾利益之事,為何閉門會談?然後,新聞局和老闆社團分別發出新聞稿,調子基本相同。

  而據澳門日報刊登的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會訊稱:「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就處理《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修訂形成三點共識:一、上述兩個法律頒佈已逾二十年,澳門社會發展迅速,不少內容脫離社會實際,有必要全面檢討,但原則是必須維持澳門現有的新聞自由尺度不變;二、尊重政府在『兩法』『無既定立場』的原則,認為此舉可為社會和業界提供最大的思考空間;三、若社會及業界認為有必要設立評議組織,建議以處理新聞工作者醫療保險的模式,由政府建立法律平台,交由民間和業界操辦。」

  對於上述這三點共識,行家就很想清楚如下問題:第一,說到兩傳媒法有「不少內容脫離社會實際,有必要全面檢討。」這或許是實情,但應該有具體羅列,亦好讓業界尤其年青前線記者有所認知,從而有助展開探討,這亦是理性討論的基礎。

  第二,在設立評議組織方面,新聞工作協會「建議以處理新聞工作者醫療保險的模式,由政府建立法律平台,交由民間和業界操辦。」但問題是,首先,現時新聞工作者醫療保險的福利會,是完全由業界自主設立組織,並不是透過政府以法規設立(當然更不到法律層面)。再者,提到未來「評議組織」是「由政府建立法律平台」(有行家亦不明何意),這是否說以法律規定設立評議組織?若是,這個評議組織可是法定組織?又若是,則現時福利會與未來法定組織評議會,根本是兩回事,這從法理和邏輯上又如何可「以處理新聞工作者醫療保險的模式」呢?

  第三,這個「評議組織」具怎樣的職權和功能,以及性質是什麼?

  第四,「交由民間和業界操辦」,然則其產生辦法及組成結構怎樣?

  筆者以為,修改兩法沒有必要將未來是否設立「評議組織」之事綑綁一起,這其實是預定立場∕取態下,無助業界有更大和自由討論空間。而這更有一個議題是,為什麼或有何必要性要設立「評議組織」,理據何在?是否現在傳媒是完全失控、全無自律、對社會做成極之負面的影響,故需要他律?但實情並非如此,新聞的自律已幾達自?的程度。為何竟急不及待要在傳媒頭上再加緊箍咒?有行家直指,澳門傳媒已是奄奄一息,還不放心,還要箝制?是否要想新聞單位改為政府的宣傳機器方休?

  毫無疑問,新聞業界包括中葡媒體對修改兩法尤其對是否設立監管∕規範傳媒機制是存有分歧意見。正因為這樣,更有需要業界深入討論以至辯論。亦因此,必須將研究如何修改兩法與是否設立「評議組織」的兩個議題,完全及清楚地分割出來,不能綑綁在一起。以避免再製造矛盾和分化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