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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1

修改 <<出版法>> 和 <<視聽廣播法>>民意研究項目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Project on
Amendement of the Press Law and the Audio-visual Broadcasting Act

澳門日報:華僑報倡刪出版委會成立期限

原文鏈接

新聞局負責人拜訪《華僑報》

【本報消息】新聞局訊:新聞局負責人昨日下午拜訪《華僑報》,聽取該報對修訂《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事宜的意見。

    政府代表不應納

    新聞局長陳致平與《華僑報》社長鄭秀明、總編輯梁智生、副總經理柳蘊雯、副總編輯馮建中、採訪主任余德漢、常務副採訪主任劉寶華及多名編採部人員,就兩法修訂進行坦率及開放的意見交流。

    該報總編輯梁智生表示,目前業界大部分意見認為需要修法,該報亦認同。儘管業界對出版委員會的存廢有不同意見,但此問題不宜再拖,應透過修法解決,如何解決則視乎業界意見。認為出版委員會的理念是好的,但實際執行有困難,成立與否的利弊需業界深入討論及思考。若需成立,應由業界自行管理,政府不應有代表加入出版委員會。



    官牽頭成立反彈

    對於應否透過法律手段規管新媒體,梁智生認為在成文法下,網絡媒體的運作有規則比無規則好,但制訂具體條文很困難,可能會框限新媒體的發展,但若不制訂也會造成對傳統媒體的不公平競爭。總體來說,《出版法》條文沒有太大問題,但《視聽廣播法》中不少條文落後於社會發展,應予修改。

    與會的編採人員亦反映對出版委員會的不同意見。有意見指,傳媒有監察政府的功能,但傳媒亦應思考如何讓大衆監察傳媒,並認為若成立出版委員會,公衆應有代表參與其中。也有意見認為,若由官方牽頭成立將會引起反彈,若單由民間成立則公信力成疑,加上過去一段長時間傳媒運作良好,除非社會上對傳媒的工作有議論,否則不需成立出版委員會,建議可刪除現行《出版法》中規定該委員會成立期限的條文。



    續諮詢業界意見

    陳致平感謝該報提出的意見,表示會認真分析和研究。他說,目前僅為修法的初步階段,新聞局會繼續約見各業界組織及傳媒機構,稍後還會創設條件讓業界自由討論。到形成諮詢文本後,政府仍會繼續廣泛諮詢業界及聽取意見,諮詢文本經修訂後仍可再作諮詢,使政府最終遞交上立法會的法案能充分反映業界及社會意見,讓立法會有條件進行討論。

    他強調,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涉及每名市民的基本權利,政府會確保有充分時間及機會讓業界及社會討論,以持續完善兩法,進一步保障本澳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新聞局副局長何慧卿和新聞廳廳長黃樂宜等一同出席會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