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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1

修改 <<出版法>> 和 <<視聽廣播法>>民意研究項目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Project on
Amendement of the Press Law and the Audio-visual Broadcasting Act

訊報:商議民調好東西 操弄民意好變壞 民調進步應鼓勵 冇商冇量必成空

原文鏈接

      新聞局豪擲三百五十萬元,委託專門研究網絡世界和民意調查的易研公司,就可能修改《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進行本澳首次商議式民調。不料各界反應出乎官方意料,引起軒然大波,令有關方面十分尷尬。

  所謂商議式民調,根據易研的平衡簡介資,是由史丹福大學商議民主中心主任James Fishkin教授創立的民調方法,已在全球十八個國家推行過,其優點大概就是令公眾有更多機會了解及參與某一特定議題後得出相關結論。商議式民調(Deliberative Polling簡稱DP),於一九九四年首先被英國採用,世界已有十八個國家共使用七十多次。最近一次是今年八月在韓國進行,內容關於兩韓關係。最大規模、持續時間最長,是二00七至二00九年,歐盟廿七國同時用廿三種語言,調查兩國加入歐盟及提高退休年齡等。最接近我們的淅江溫嶺市澤國鎮,從二00五年開始,每年就公共建設、財政預算及戶籍問題進行調查。

  顧名思義DP跟以往民調的不同,在於雙方有商有量共同議論公共政策,在這個基礎上才進行民調。用通俗一點的說法,可簡化為建基於公眾參與基礎上的民調。先此聲明筆者並不抗拒甚至歡迎本澳引入這種世界先進的民調方式,與立法會上馮志強議員對公眾參與這種現代民主社會政治生活方式強烈排斥不同,筆者對政制、城規、交通規劃等重大事項,一直支持鼓勵公眾大力參與、建言獻策。故此當然也支持引進DP,衝擊本地腐朽虛假的各種所謂民調,例如最近發展策略研究中心僅取樣十二戶,就宣稱有廣泛代表性的所謂中產階級調查報告,實在有點侮辱民智。另外既然英國在去年也曾以DP,了解人民對政改的意見,筆者更加鼓勵馬上將之用於普選的民調中。

  筆者歡迎澳門更多採用DP,首先因為本澳現在有的是錢,雖然這種方式比一般民調昂貴,但在適當監察下只要一項政策能改為民開又具操作性,這些錢仍物有所值。對比同為新聞局舉辦的特區十年成就展幾千萬公帑白白流失,DP並不算什麼。問題是這次DP是否官民雙方有商有量,業界有共識共同參與呢?如果不是又如何稱為DP呢?當中牽涉的事項才是真正的大問題。正如筆者認同易研的張榮顯先生是本澳民調的專業權威人士,但對今次調查實不敢恭維。



沒有共識欲修法 一場歡喜一場空

  政法系統中人每談政改必答未有共識,試問如果在澳門修訂一個重要法律卻沒有充份諮詢業界,又將會如何?將心比心,新聞局希望修法不能說這幾年全無諮詢,但走過場的諮詢是否充份有目共睹。同樣地今次DP事前的普法、宣傳、公關準備工作和操作技巧,根本不可能得到新聞界認同。在沒有共識下舉行一個要求業界廣泛參與、專業性強、時間又長的調查,效果可想而知。當局葫蘆裡賣什麼藥不得而知,但起碼準備不足又欠缺危機處理,退一步來說即使是好心也做了壞事,在業界中卻有高度共識。看看整日活動結束後,DP創辦人James Fishkin和張榮顯博士無奈的神情,大概可知破了他們從事民調以來的最差的反應記錄。什麼叫神女有心、襄王無夢?今次活動可成範例。新聞局好應該經一事長一智,明白何為強扭的瓜不甜,以及欲速則不達了吧?既然局長宣稱對修法沒有預設立場,一切交由新聞界決定,哪為什麼不藉此停一停、想一想?

  新聞學的入門知識必修課有5W,即地點(where)、時間(When)、目的(Why)、人物(Who)、如何(How)。今次當局大張旗鼓搞民調、欲修法,除了地點之外,其他四個W,我們都很希望能得到清楚明白的答案。首先這次連串活動,為什麼選擇在這個時候進行?順帶一提,即使民調商議日動機純正:真的為了保障新聞界將來修法能順利通過並獲得更大的新聞自由;真的希望官民和諧共處,但在這兩個星期舉辦從早到晚的商議日,新聞局也未免太不近人情太不體諒業界了吧?別的部門可以不必為記者設身處地,但新聞局絕對應該知道,每年十一月中至十二月初是記者們一年中最辛苦的日子。賽車加上施政報告、施政辯論等大事,時間長度和跨度都很磨人,同時社會上其他新聞也不會因此而停下來。在同業工作和休息時間嚴重不足的情況下還要抽出整整一天出席活動,請問當局於心何忍?而從調查質量而言,顯然也會有負面影響,也會令參與的業界人數大打折扣,這難道是當局期望達到的效果嗎?我們不能不對同業表示同情,並且質疑新聞局的動機和手法。

  也許筆者聯想太多,但同期香港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二0一一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除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外,也包含了疑為針對網上惡搞行為的侵權條例。大批網民因此強烈批評草案是「網絡廿三條」,是政府用於控制言論及收緊市民自由的殺手金間,將嚴重影響在網上十分流行的二次創作文化,令創作者可能會負上民事索償甚至刑事責任。

  未知港澳這次研究修改同類性質法律,到底是巧合還是有內在聯繫?是否有一隻幕後的黑推手在同時操弄港澳?自月前十七屆六中全會大力提倡所謂社會主義新文化後,電子媒介言論空間又再收窄,什麼限娛令等怪招陸績出台,這些北方寒潮會否波及港澳?沒有人能給予絕對否定的答案。聯繫到官員在保安領域施政答問大會上,已清楚說明將會加大力度規範網上言論等不祥信號,更加多了一個修改兩個新聞法,加入限制網上言論的旁證。在大氣候和小氣候共同作用下,本澳業界更應該提高警惕防範於未然,早些築起思想上的長城,肯定是不會多餘的。傳媒人很應該藉此拓闊視野,胸懷祖國放眼世界,提升憂患意識和戰略眼光,記住只有站得高看得遠,才能避免忘戰必危的結局。

  除了時間上給人趕鴨子上架的不良印象外,另一最為同行質疑的,就是其修法的真正目的和動機到底是什麼?根據易研發放的DP平衡簡介資料第一章前言:為什麼考慮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介紹,有充份理由相信這就是政府對此的立場。其大意是兩個法律已頒佈實施超過二十年,因部份條文引起不少爭議而未能有效實施。對是否需要對此修改以適應社會發展,有必要在修訂法律文本前廣納民意,避免將來在草擬時可能出現的偏頗。……務求全面反映傳媒、社會大眾對法律修訂的意見,以作為下一階段草擬法律文本的參考。

  這段話十分有趣,有趣在前言不對後語,前後互相矛盾,文本內容跟高官說法矛盾,更加益發令人懷疑修法動機不純(暫時仍不能完全稱為動機不良)。尤其注意這兩句話頗有精神分裂之嫌:「對是否需要對此修改以適應社會發展,有必要在修訂法律文本前廣納民意,……務求全面反映傳媒、社會大眾對法律修訂的意見,以作為下一階段草擬法律文本的參考。」云云。目前地球人皆知,陳局長再三表示,當局對修法沒有既定立場,一切專業事項,包括兩項法律中擱置設立的委員會,都會由業界自行決定。但這段話已清楚看出官方有明顯預設立場,希望修訂和草擬新的法律文本,所以到底應該相信哪個版本?難道又由業界自行決定嗎?

  除此之外,還有什麼幕後人物未走出台前?當局面對業界和民間空前巨大的反彈和阻力,究竟打算是進是退?是軟是硬?有沒有既定的時間表和底線等,我們統統都不知道。回到原點,其實通過這件事,凸顯出新聞局有事鍾無艷的本色,之所以官民尖銳對立並非大家不知道兩項法律過時,也不是全部同業都是不與時並進的保守派,而是當局十二年來並沒有擔當好業界與政府的橋樑角色,反而在不作為之餘箝制新聞自由。試問在此大是大非的關鍵時刻,新聞界如何會主動與當局合作呢?商議日只有廿九名記者出席,除了工作和休息外,反騎劫行動能成功已足夠政府好好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