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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1

修改 <<出版法>> 和 <<視聽廣播法>>民意研究項目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Project on
Amendement of the Press Law and the Audio-visual Broadcasting Act

華僑報:林玉鳳認修兩法不應設具官方色彩委員會 自由保障不能少於原法

原文鏈接

【專訪】澳門大學傳播系學者林玉鳳表示,政府提出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不能少於現時法律對新聞和言論及出版自由以及採訪權等保障程度。她亦指出,不應設立官方色彩的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修法應刪除相關條款。

 林玉鳳認為,政府提出修改兩法時是有需要先向公眾交待修法的必要性,就是在現行相關法律中存在什麼問題。她認為,檢討修改兩法應針對不合時宜部分,譬如出版法中規定不可對總督冒犯的內容在現時已不成立。

  林玉鳳強調修改兩法的重要原則是,重新修訂法律對新聞和言論及出版的自由保障程度不能少於原來法律的規定,「我覺得這是最大原則。」她認為,現行兩法源自 歐洲比較寬鬆標準,而且多年來運行過程亦比較好。「現在已有的保障,無論出版自由、言論自由、採訪權保障等等,如果出現收緊,這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政 府需承諾,修法最終目標對現時享有各項自由是不能少的。

 至於修法觸及是否以法律形式或官方主導成立監管傳媒機構的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一直都是備受中文傳媒爭議。

  林玉鳳表示,這類出版委員會或新聞評議會的組織,在世界許多地方當官方提出時,基本上都遭到傳媒組織抗議,認為不應由政府作主導,應該由業界自律,「即由 業界以自律代替他律,而他律就是政府硬性透過法律做一個規定。」而現在包括美國和澳洲等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是透過業界自律方式,這個方式好處是可防止官方透 過這個(他律)方式來達到拑制新聞自由。」當中,以自律方式而設立業界的新聞評議會類組織,在處理投訴主要涉及私隱保護的採訪手法等,而通常是成為評論會 成員才會被調查處理,而且本身是已有專業守則。林玉鳳認為,如果傳媒業界組織表明自己能夠自律,以及有本身道德操守守則,其實已經可以了。而如果傳媒團體 認為自行規範守則未足夠,那就自行作出修改,「這樣是比較符合新聞專業自我完善的做法,而不需要政府加入做這件事。」

 她又指出,現時澳門傳媒並 沒有出現什麼,媒體也無狗仔隊,亦沒有外地小報式媒體,故不需官方介入監管。林玉鳳強調,以官方色彩主導的委員會,最大問題我們不知道官方在什麼時候會利 用相關委員會來打壓意見者或一些不聽話的媒體,而為此令到媒體喪失了監察政府的功能,「這是最大憂慮,亦是許多地方反對(官方色彩委員會)的最大理由。」

  至於政府有意將網上納入規管,林玉鳳表示,美國在九十年代就開始研究,但比較難的是如何對互聯網立法有效規管,美國最終採用方法是以判例作參考,但主要涉 及誹諦(但涉公眾利益及善意的就不成立)和侵犯私隱等,而作出處罰亦是採用現行法例。至於本澳情況,若只是技術上將網絡傳媒納入會是比較簡單,但對於非傳 媒性質如社交網站是很難納入出版法,「我們現在看不到有成功個案。」林玉鳳亦指出,其實以現行刑法已可對網上犯罪有足夠規管,對網上言論無需立法規管。

 林玉鳳指出,政府對修改兩法不能過於主導,同時須尊重專業意見,「專業的意見是重要的。」她認為,政府應更多與傳媒業界溝通和聽取意見。

  對於修法可能涉及記者註冊制度包括統一發記者證問題,林玉鳳指出,無論政府有何考量,但重要是業界取態。她強調,不贊成由官方發記者證,「我(記者)是監 察你(政府),但我的身份需要你確認的話,這有少少問題。」林玉鳳指出,記者是負責監察社會不同的人,如果由他人確認其身份,就容易出現任何一個人被排除 在外的問題。她認為,為解決記者採訪需要,可用媒體工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