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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啟動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卻引起前線記者強烈迴響和傳媒學者中人質疑評議 。這是因為關注到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和出版自由的憲制性保障能否得以真正確保外,還有政府對修改兩法理念和原則不清晰,新聞局在整個操作存在種種令人詬病之狀況;以及研究團隊所執行「商議或民調」作業所表現的不濟、甚至令人質疑其專業性,等等。毫無疑問,修改兩法事關宏旨,卻面對上述諸般深層問題,確實教人憂慮當局對修改兩法將會引向怎樣歧路上。修法對未來澳門傳媒生態以及自由保障和公眾知情權又會有怎樣影響。這些正是值得傳媒業界和社會高度關注的。
令人疑慮的修法目的
顯然,對於政府為甚麼啟動修改兩法呢?包括記者和傳媒學者都不清楚,更遑論一般市民大眾。要指出的是,兩法關乎公民權利這個宏旨,以及是新聞廣播的很專業領域。因而以基本常識而言,政府要啟動修法,理應起碼先有兩個程序,一是政府內部有一個審慎和科學的研究,當中要有清晰理據和依據及數據,而不是現在的甚麼都不清晰就拍板啟動修法程序。二是對於作為專業持份者的傳媒業界,須進行深入討論,當中就是否需要修改兩法和修改內容要點,讓業界不同意見作出自由交鋒、辯論,然後政府才綜合分析考量而作出是否啟動修法程序。
但政府現在操作卻是完全漠視傳媒專業在修法應有的角色位置,以長官意志為主導。首先,行政長官在剛就任發表第一份(二0一0年)施政報告中就宣佈:「為更好維護出版自由和資訊權,政府會在今年內啟動修訂已實施二十年的《出版法》和《廣播法》法規。」我們不明白當時特首基於怎樣考量而作出這項事關重大議題的決定?與此同時,在二0一0年三月立法會辯論行政法務司範疇施政方針會議上,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表示,政府修改出版法和廣播法沒有既定立場,會充分諮詢意見。兩法修改是由新聞局提出。據此而言,修改兩法是新聞局向特首提出建議?不過,有「中間人」早前向筆者解說指,提出修法意見是來自一位選委的傳媒中人。當局為著要「有所作為」,就啟動修改兩法的程序了。
筆者以為,每個市民或傳媒人都可提出意見,問題是對意見處理不能因人而異;再者如果一項意見是可導致政府作出事關重要的決定,當中亦應有個是否可行性研究,包括清晰的理據,依據及數據。但是由0一年迄今,我們卻看不到新聞局有就啟動兩法修改的「三據」要素的清楚說明。相反,我們看到的是新聞局在慷慨地花公帑先後兩次外判顧問服務和民意服務。但錢花了,效果卻是備受質疑。亦在整個過程顯見新聞局的執行能力甚弱。簡單事例,政府表明修改兩法會充分諮詢意見,可是真到當下,政府完全沒有真正諮詢業界意見,更遑論透過討論尋求共識。至於週日(十二月四日)的商議式民調日,將專業與市民同日進行「商議」,這樣安排明顯弱化傳媒——新聞業界同樣是透過抽樣參樣,不過,即使研究團隊邀請全部新聞工作者參加「商議或民調」,相信相當大部分不會出席,事實上不少行家懷疑這項民調不太專業性,並且指應該杯葛。當中,研究團隊聲稱採取隨機抽樣方式,但實情因為有不少媒體「不理會」,結果不斷出現有「後補」人員被邀請,這又如何符合「隨機抽樣」的規則呢?而更兒戲的是有的已離開新聞界亦被抽中。然則,最大問題還是代表性是否足夠問題?
代表性有效性成疑的抽樣及商議
在新聞局有登記的中葡英媒體和傳媒組織共有五十四家。據易研方案(澳門)發出新聞稿稱,經過向媒體要求提供和確認名單以及研究團隊收集其他名單的多重方式,最終只有二十九位新聞工作者答應出席商議會,而他們分別來自十三個傳媒單位。就此,值得留意是,在共有五十四個傳媒機構,僅有十三個傳媒單位的人員參與「商議」,卻有四十一個即大部分機構不參興;再者,答應出席的新聞工作者僅得二十九位——這連大報採訪部記者人數都遠不及。如此相對全澳新聞工作者總數的比例之低,何來代表性呢?不必諱言,這場「商議」的專業組部分,在參與新聞工作者人數這樣「少量」的情況下,其所收集到意見又是否具代表性之效?如果代表性問題被質疑,即在業界不具認受性時,這場「商議」又是否有效呢?
另方面,政府表明對修法無既定立場,但研究團隊設定的問卷內容則被行家質疑有引導性,甚至顯示修法取態。譬如問卷有條問題是「如果政府建立一個規範新聞記者的專項部門,您覺得以下情況有多可能會發生?(一)記者對報導的自我審查行為會加強;(二)記者報導中誹謗他人的情況會減少;(三)記者在新聞採訪或報導時會變得不自由;(四)記者會更加負責任地進行採訪工作。」這樣問題甚是令前線記者反感與不滿,首先,此題已是設定有一個「規範新聞工作者的專項部門」,如果政府修法是旨在於此,這帶有含血噴人色彩的設問,這是有違新聞自由原則了。
其次,問題四項選擇均是針對記者,尤其第二及第四點假設問題更是抹黑∕中傷記者——其中第二點已是假設了記者報道會誹謗他人;第二點則假設記者現時採訪工作並不是很負責任。這是極差劣的問題——似是有意識地引導答問卷者感到現在情況很差,故要官方規管;但研究團隊是否可拿出事實,譬如現在有出現記者報道中誹謗他人情況,又或其程度怎樣?
問卷設題有誤導成份
另外問卷中一些設定問題甚是有傾向性,譬如提問到「如果澳門成立了規範新聞界的出版委員會或新聞評議會,以下事情您認為有多重要?(一)保護記者的報導權;(二)保證記者的專業性」。這條問題其實並無實質可選擇,其傾向就是設立規管新聞界的機構。再者,中文傳媒之前一直反對設立官方色彩或由政府主導的出版委員會和新聞評議會,就是基於要確保新聞自由原則。亦就在這原則下才能保護記者的報道權,以及保證記者的專業性。但研究團隊怎麼連基本邏輯和新聞原理都混亂及弄錯呢?這是因為研究團隊的專業不足,還是刻意誤導?
這份問卷很冗長亦複雜。行家批評當中荒謬,以偏概全、誤導∕引導、傾向性、不合邏輯不顧事實,甚至有違一般常識道理的問題不少。行家質疑,研究團隊這份問卷所提出其中問題是要製造最終由政府監管傳媒基調之動機卻是彰彰甚明,為此更令行家加重對新法的疑慮。
勿口惠而實不至地維護新聞自由
事實上,如果按照特首於0一年施政報告所言,啟動修改兩法,是為好維護出版自由和資訊權的前提,那麼,新聞局理應訂定研究修法內容主要是針對現時兩法中存有不利新聞自由條款之原則,而研究團隊亦應據此把有問題透過問卷而旨在「推銷」和維護普世價值(新聞自由)的取態。研究團隊將在週日舉行「商議」,值得關注屆時有甚麼動態。毫無疑問,傳媒和市民都要高度關注本澳新聞自由保障問題。這是作為澳門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