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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1

修改 <<出版法>> 和 <<視聽廣播法>>民意研究項目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Project on
Amendement of the Press Law and the Audio-visual Broadcasting Act

市民日報:吳國昌抨修出版法不合時宜

原文鏈接

【本報訊】議員吳國昌批評政府修改現行《出版法》、《視聽廣播法》閉門造車,並諷刺政府斥資350萬元舉辦調查是「人傻錢多」。他認為現行《出版法》沒有急切修改需要,且不合時宜,修法方向倒行逆思,建議政府應從促進業界發展思考,考慮設立加強與傳媒間的聯繫機制。

  吳國昌昨向傳媒談及當年制訂《出版法》的背景時表示,《出版法》於1990年制 訂,他於1995年至1996年間,與澳葡政府官員及當時的立法議員討論修訂《出版法》,目的是迎接澳門特區過渡期,相信澳葡政府當時是懷着善意保障澳門 新聞自由。當時澳葡政府從里斯本邀請官員研究華人社會的報章,報章的翻譯文本讓政府意會到澳門新聞界對政府的話語並不理解,認為批評政府的文章可以出現, 但不能出現歪章。

  促進業界發展 加強聯繫傳媒

  故此,澳葡政府修改《出版法》,當中涉及多項條文。如增設「出版委員會」條文,委員會的性質並非出於促進行業發展,而是具有審查性質,專責處理 投訴個案及相關調查工作,而法律文本列明應於下屆設立相關委員會。另外,亦增加「新聞工作者通則」,列明應在法律生效日起180天內公布新聞工作者通則。 而法律亦新增「對公共當局的冒犯或威脅」條文,指出若有報道冒犯或威脅澳葡政府領導,被控人不得舉證辯護。

  吳國昌認為,《出版法》本質是為了保障新聞自由,只是當時政府對澳門媒體出於誤解。經過立法會討論後,提出當時的歷史背景,議員歸因只為中葡隔 膜問題。而且,修改相關法律須思考當下的社會情境,當時社會媒體沒有因激烈的競爭導致「踩界」現象出現,使居民受到滋擾。倘若當時收到居民投訴傳媒操守 等,修改《出版法》,設立出版委員會制訂節制手段無可厚非,惟澳門傳媒遠遠未有超出這種程度,傳媒更往往過於自律且保守,沒有出現失控行為。部分議員認 為,政府應設定促進新聞傳播業發展的機制,多於審查業界的機制,結果於1996年由政府提出撤回有關條款。

  吳國昌指出:現時澳門特區政府提出修改《出版法》有閉門造車之嫌,認為現行《出版法》沒有急切修改之需要。他並稱,相關官員進入誤區,《出版法》中所提及的「出版委員會」和「新聞工作者通則」後來沒有制訂,受託舉辦調查的顧問公司未弄清歷史背景,以及修法方向。

  他直言,現時修改《出版法》不合時宜,修法方向倒行逆思,政府應着力促進業界發展。他又指出:並不反對設立「新聞工作者通則」,但需要在長足的 發展基礎上,讓業界醞釀共識。他又稱,社會上不時出現警方對傳媒訊息的透露,警員在公眾地方執法與採訪自由的事件,認為政府在檢討相關法律上,應考慮設立 加強政府與傳媒的聯繫機制。

  對於特區政府花費350萬元公帑委託民調機構展開商議式民調,吳國昌認為政府找顧問公司研究,相信政府起初修法時不是出於惡意。他希望政府從正確方向檢討,以及刪除有關條文。他又稱,一旦「出版委員會」成立,新聞業發展會走下坡,屆時會引起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