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 Português

04.12.2011

修改 <<出版法>> 和 <<視聽廣播法>>民意研究項目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Project on
Amendement of the Press Law and the Audio-visual Broadcasting Act

正報:林玉鳳:保障不能少於現在

原文鏈接

【本報訊】政府在未公開廣泛諮詢新聞界的情況下,強行啟動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進程,澳門大學傳播系系主任林玉鳳指出,最重要的原則是修法後的保障不能少於現有的。不過,她認為,除了小修不合時宜的條文外,似乎未有需要大幅度修法。她也指出,參照外國的新聞史,業界起初成立新聞評議會只是為了自我提升質素,不是由於有意見要求監管新聞界而成立的。

澳門大學傳播系系主任林玉鳳指出修法的最重大的原則:「一定是在修訂法例之後,對新聞自由的程度、對出版的保障不能少於原來法例的規定。」她強調,若現時已有的保障在修法後被收緊,那是不能接受的。她指出,現時的法例引用較為寬鬆的歐洲標準,但是,也有一些條文 (如:冒犯澳督等) 跟不上時代,所以,實在有需要小修改,又稱「文本更新」。

「我們沒有一個全民關注的案例,涉及新聞工作者的不當手法。糾紛有沒有?有,有不少的。我覺得那些糾紛需不需導致修改法例呢?似乎是未需要。」林玉鳳表示,本澳又沒有「狗仔隊」,又不流行外國小報的不道德編採手法,故沒有很大需要。她指出,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典的條文內關於誹謗等罪行,為新聞界是較嚴苛的,對新聞自由造成較大影響。

新聞評議會沒需要可刪除

按了解,將要展開的修改《出版法》民調的三大主題之一是要否設立監管的委員會。林玉鳳指出,官方色彩的委員會的最大問題,是不知道官方何時利用委員會來打壓異見者和不服從的機構,令他們喪失監察政府的功能。林玉鳳說:「當年,就算政府放在《出版法》附則的新聞評議會,如果經過很多年,我們沒有成立,又覺得沒有需要,現時又覺得官方的不適宜的話,那就在修法時把它刪除。」

評議會目的自我提升非監管

林玉鳳指出,外國新聞界組織評議會,是基於行內競爭激烈而出現不規範情況,其時,業界人士為了重新贏取公眾的信任,便草擬、公布及遵守同業守則。她強調,那類組織的起始是「基於傳媒主動提高自己專業素質而做的,不是基於有人覺得要監控,是行業自我提升的工作」。她表示,有些美國的大型傳媒機構不加入評議會,自行制訂記者守則,工作者受到公司內部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