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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特區政府新聞局正在推動修訂《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的諮詢工作,並已進入到委託民調機構進行民調活動的階段。由於澳門是個多元民主社會,當然會有各種不同聲音,因而有新聞從業員及團體發表了反對修法的意見,也有一些社會人士尤其是政界人士,擔心特區政府藉著修法而加緊對社會輿論尤其是包括網絡在內的新媒體的控制。
修訂《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這是特區政府的既定目標,也是崔世安就任第三任特首後,作為落實「科學施政」理念,積極建構「陽光政府」需要處理的政務活動,也是作為維護澳門特區法治社會形象的一項「指定動作」。為此,崔世安在其就職後的第一份《施政報告》中就指出,「政府將繼續堅定維護新聞自由原則,使施政獲得有力的公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為更好維護出版自由和資訊權,政府將會在今年內啟動已實施二十年的《出版法》和《廣播法》法規。」在二零一一年度的《施政報告》中,崔世安又指出,「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相關工作正有序地進行,在完成對兩項法律修訂方向的文獻研究後,將會接續開展對修訂兩項法律的民意調查,再著手草擬修訂法律條文的初稿,然後展開諮詢工作。」就在半個月前,崔世安在向立法會作二零一二年度的《施政報告》時,又進一步指出,「增進與新聞界的溝通,聽取社會各界對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意見,全力保障新聞自由和出版自由。」
因此可以說,修訂已經頒佈二十多年的《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是特區政府對原有法律進行整理工作的一部份。其實,與先後三次《施政報告》對修訂這兩個法律的進度要求相比,目前已開展的工作,已經有所滯後。
政府修法的宗旨和方法,是很明確的。其一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出版自由和新聞自由,使政府施政獲得更有力的公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其二是加強法治,對兩個法律中不適合形勢發展的條文內容進行修改;其三是新聞自由不應是新聞工作者「獨享」,而使全體居民的基本人權,因而修法固然要諮詢新聞工作者的意見,也要諮詢居民的意見。因此,有人擔心政府將會藉著修法而箝制新聞自由,這是不必要的。當然,我們也應警惕主管部門未能準確掌握崔世安的「保障新聞自由」修法宗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甚至是「拿著雞毛當令箭」,在修法進程中摻入個人主觀意願以至是利益的情況。因此就此而言,業內人士和社會團體的擔心,並非多餘,他們的監督行為,更是有此必要。
但不能因此而全盤否定特區政府的修法原旨及所開展的修法諮詢民調工作,也不能因為目前正在進行的諮詢民調活動中,某些受託機構的做法不合己意,甚至是擔心在諮詢民調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明顯的失焦以至是迷誤的傾向,就主張不能修法。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兩相混淆。因為這兩個法律已經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尤其是由於其中的一些章節條文窒礙難行,因而必須進行修訂,以維護特區法治形象,這是一回事;而在修法及諮詢的過程中,出現了某些可能不符部分業者和社會人士的期望值,又是另一回事。不能以後者來否定前者。
應當說,《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是葡國「四二五」革命之後掀起的自由、民主、人權浪潮的產物。因而是較能體現維護新聞自由,並將新聞監督權視為「第四權」,並向其賦予較高的政治地位。其實,又何止如此?前澳葡政府在澳門地區實施的一些新聞政策,也是源自於葡國以至歐洲保障新聞自由及言論多元化的理念。這就如同國會議員選舉的計票方式是採用「比例代表法」,以確保較小的政黨在國會中也能有其代表「發聲」(在澳門則是具體採用「漢狄比例制」,以盡可能保證較小的參選團體也能有代表進入立法會)的道理一樣,政府向媒體提供資助的政策,也是為了防止某些財雄勢大的媒體壟斷新聞話語權,希望能幫助到財力較弱的媒體,也能夠繼續生存下去,使得社會輿論得以保持多元化,以避免「只有一個聲音」。澳門回歸後,繼續實施這種津貼制度,目的就是為了維護新聞自由,保障多元言論。
但是,無可否認,《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中的一些章節內容,根本無法適應形勢的發展需要,更是得不到大多數新聞工作者的認同,因而無法付諸實施,這就形成了特區政府「被迫」處於「有法不依」的窘境。尤其是《出版法》第四章「出版委員會」及第七章「最後及過渡規定」中的第五十六條「新聞工作者通則」(應在《出版法》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內公佈「新聞工作者通則」),第六十條「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應在《出版法》開始生效一年內頒佈規範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的法律),及《視聽廣播法》第二章「廣播委員會」的規定,直到如今尚未能得到落實。這就使澳門特區在新聞出版和廣播立法方面出現一個「法律空白」,從而使政府新聞行政主管部門在這方面處於「不作為」的情況,更是澳門特區政府「有法不依」的非法治行為。因此,為了避免令到特區蒙受「不按法律規定辦事」的陰影,就應對這三個章節「開刀」。特區政府發動對《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的修法及諮詢活動,就是消彌在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領域的「法律真空」、「無法可依」狀況的「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行為,具有很強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退一步來說,如果是因為新聞專業團體反應強烈,致使特區立法會認為沒有必要制定《出版委員會》法律,行政長官也認為沒有必要發佈《新聞工作者通則》的話,也應採取補救措施,由行政長官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將《出版法》中涉及到「出版委員會」及《法律工作者通則》的相關條文內容,及《視聽廣播法》中的「視聽委員會」的章節內容,乾脆全部刪去,在經立法會表決通過,並經行政長官簽署頒佈並生效後,特區立法會和特區政府才可摘下「違法」的「帽子」。這本身就需要透過修法活動來實現,不能單單是以「擱置不執行」來應對。因此,主張不修訂這兩個法律的意見,並不符合法治的原則,更不符合監督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的原理。相反,是「強迫」特區政府繼續「有法不依」下去的不負責行為,與新聞工作者作為「第四權」監督政府的應有之義相違背。
當然,按照國際慣例,是應當設有「出版委員會」、「視聽委員會」,並頒布《新聞工作者通則》,以利於新聞工作者自我管理,在充分享受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自覺實行新聞自律,負起新聞工作者的社會責任的。但不能由官方主導,應由業內人士及社會人士組成。這同樣也需要透過修法了實現,明定其組成結構,以堵塞行政權介入之路。因此,即使是站在這個角度看,對這兩個法律進行修訂,也是勢在必行。當然,在修法及其諮詢活動中,必須做到真正重視民意,注意聽取各種不同意見,使之符合新聞工作者和民眾的最大民意交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