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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1

修改 <<出版法>> 和 <<視聽廣播法>>民意研究項目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Project on
Amendement of the Press Law and the Audio-visual Broadcasting Act

市民日報:傳協反對就出版法辦商議式民調

原文鏈接

【本報訊】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下簡稱「傳協」)昨發表聲明,認為在傳媒業界未有充分討論和形成共識,以及社會未清晰了解《出版法》及《視聽廣播 法》時,而政府又沒有清楚說明為何現階段急需展開修法程序和修法方向的前提下,該會反對政府再浪費公帑,就應否修改《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繼續「商議 式民意調查」。

  聲明中指出:政府以「《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在澳門頒布實施超過20年,部分 條文引起不少爭議及未能有效實施」為由,先進行了一次「《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修訂方向文獻研究」報告,聲稱「並無任何預設立場,也不會提出任何結論 或者引導澳門市民思考傾向的修法建議」;最近又再以同一議題,批給另一項需動用公帑350萬餘澳門元的「商議式民意調查」。

  傳協認為這兩項法律,主要內容皆直接或間接涉及新聞自由及公民表達自由的基本權利。故十分質疑政府為何現階段在沒有清晰向業界或公眾說明原因、理據及修法方向情況下,一再以所謂「科學論證」方式展開研究修法程序,但卻嚴重浪費公帑。

  由於政府沒有明確的修訂方向,業界根本無從討論、思考、分析,以及提出相關修法意見。若業界在憑空想像或猜測政府意圖的情況下,貿然參與今次商議式民意調查,傳協認為這是一種極不負責任的行為。故反對相關民意調查繼續進行。

  傳協在聲明中指出:從《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部分條文引起不少爭議及未能有效實施」進行分析,該會翻查資料,在過去20年,即使部分條文 曾引起過「不少爭議」,但在傳媒運作和社會發展過程並沒有出現因「條文議」而導致重大事件。故此兩法的條文也沒有被視為「未能有效實施」。

  而相關爭議主要是涉及以法律形式組織出版委員會和由官方制訂新聞工作者守則。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又在聲明中強調該會的基本立場:

  一、傳媒不接受由官方設立或委任的機構的監管是確保新聞自由之基調。因此,強烈反對設立帶有官方色彩的出版委員會或新聞評議會。

  二、強烈反對由官方制訂新聞工作者守則、政府執行記者註冊制度,以及由官方審核記者資格。

  三、高度關注政府是否將網絡媒體納入立法監管之列。認為在未經社會認真討論、國際上的先進國家和地區亦沒有相關法律參考、而現行本澳法律(例如刑法典和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打擊電腦犯罪法等)已有足夠保障和規管的情下貿然進行立法,至為不當。

  綜合上述,傳協促請政府暫停修法程序,包括現時使用公帑開展「是否修改《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的商議式民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