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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1

修改 <<出版法>> 和 <<視聽廣播法>>民意研究項目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Project on
Amendement of the Press Law and the Audio-visual Broadcasting Act

正報:修訂新聞兩法民調中期報告公布 委員會可法外制訂

 

原文鏈接

 

修訂新聞兩法民調中期報告公布 委員會可法外制訂

 

【本 報訊】政府提出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有新進展,新聞局昨日公佈相關民調的中期報告。對於當局重提具爭議性和審查性的新聞監管機制,民調結果顯 示,公眾傾向在法律以外制訂。新聞局局長陳致平表示,這可理解為刪除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但局方仍要諮詢法務部門的意見。

新聞局昨午舉行修訂《出 版法》和《視聽廣播法》進度簡介會,公佈「商議式民調」的中期報告。具爭議的「出版委員會」、「廣播委員會」成立與否,調查結果反映公眾傾向在相關法律框 架外「由業界主導、公眾參與」的方向。另外,多數市民認同訂立《新聞工作者通則》的重要性,至於,如何制訂,則意見分歧。


 

可理解刪除現法須設立委員會規定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表示,民調結果清晰顯示,公眾認為不需在法律框架內設立委員會,可理解為他們的意見是刪除現行法律規定成立「出版委員會」、「廣播委員會」的條文,至於,最終在技術上如何修訂,局方仍要諮詢法務部門的意見後才作出決定。

陳致平又指出,兩個委員會應否設立、如何組成,傳媒業界的意見比較紛紜。然而,無論贊成設立與否,業界均一致認為相關委員會不應有官方代表及帶有官方色彩,應由業界自行討論或組織;至於,《新聞工作者通則》應由業界自行訂定。

陳 致平也補充,在過去一段收集意見的過程中,業界大部份意見集中在《出版法》上,較少涉及《視聽廣播法》;惟該法亦實施超過二十年,隨著社會和科技的不斷發 展,新聞局亦有必要檢視相關法律的適用性。由於視聽廣播涉及電信管理的技術範疇,有需要與電信管理局磋商後才決定如何處理。


 

末期報告八月底交

另 外,民調結果顯示,多數市民認為互聯網須受法律管制,但不應受《出版法》或出版委員會監管,傳媒業界對立法規管互聯網也有不同的意見。根據「商議式民調」 的服務合約,民調期末報告將於八月底提交予新聞局,屆時將公布完整報告內容。陳致平表示,待期末報告完成及諮詢法務部門意見後,便會草擬修訂法案,並進行 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