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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1

修改 <<出版法>> 和 <<視聽廣播法>>民意研究項目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Project on
Amendement of the Press Law and the Audio-visual Broadcasting Act

新聞局:修法方向將循傳媒業界和市民的主流意見着手研究

 

原文鏈接

 

修法方向將循傳媒業界和市民的主流意見着手研究 


2012-03-28 19:39:00



來源 : 新聞局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今(28)日表示,新聞業界主流意見和商議式民調中期報告初步結果均認同業界自我 規管組織應由業界自行決定,無需官方代表參與,這與政府堅持的原則並無抵觸。新聞局將循兩者主流意見,經徵詢法務部門的專業意見後,着手考慮修訂《出版 法》和《視聽廣播法》方向。

 

新聞局今日下午在多功能會議室舉行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簡報會,局長陳致平聯同易研方案(澳門)有限公司項目總監張榮顯,向本澳傳媒組織和傳媒機構代表,介紹新聞局於去年底至今年初與傳媒會晤及座談歸納的初步意見,以及公佈商議式民調中期報告的內容。

 

會上,陳致平表示,新聞局目前仍在梳理各場與傳媒組織、傳媒機構、新聞工作者會晤及座談會上所得的意見和 建議,完成整理後將詳細向外公佈。除了對民調公眾部份的所有數據進行統計、研究外,易研還會對透過問卷、專業組討論、媒體報導及評論文章等途徑取得的大量 傳媒意見進行深入分析。根據服務合約,民調期末報告將於8月底提交予新聞局,屆時將公佈完整報告內容。

 

新聞局自去年12月中旬至今年1月期間,分別與6個傳媒組織和30家傳媒機構的代表進行了23場會晤,並於2月下旬舉辦了兩場傳媒公開座談會,收集業界對兩法修訂的看法。此外,透過座談會現場和電子信箱亦收到6份由新聞工作者提出的書面意見。

 

當中,業界基本圍繞是否修法、出版委員會/廣播委員會和《新聞工作者通則》的設立與否、網上媒體的管理幾 方面提出意見。綜合所得,在兩法處理的問題上,主流意見均認同有需要對兩法進行檢討和修訂,並強調了修法的大原則是維持以至擴大現有的新聞自由,確保新聞 自由不倒退,同時確保採訪權利得到尊重和保障。

 

在兩個委員會的設立、組成方面,傳媒的意見比較紛陳,但一致認為相關委員會不應有官方代表參與及帶有官方色彩,應由業界自行討論與組織。而《新聞工作者通則》則宜應由業界自行訂定。

 

至於網上媒體方面,業界意見不一。有的認為本澳目前未具成熟條件將網絡媒體納入法律中,應待新興媒體發展 成熟,並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經驗或更好做法後,再作討論;有的則認為網上媒體一如平面媒體、電子媒體,都應在法律管理之列,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社會 責任,但是否納入《出版法》或另行立法,考慮到管理性質及方法不同,仍需進一步研究和探討。

 

陳致平和與會者交流時補充,在過去一段收集意見的過程中,業界大部份意見都集中在《出版法》及是否設立出 版委員會的討論上,較少涉及《視聽廣播法》;惟該法亦實施超過20年,隨着社會和科技的不斷發展,新聞局亦有必要檢視相關法律的適用性。由於視聽廣播涉及 電信管理的技術範疇,有需要與電信管理局磋商後才決定如何處理。

 

此外,就與會者關注委員會的存廢、《新聞工作者通則》等具爭議性的法律條文,在修法過程中會否考慮刪除的 問題,陳致平稱,綜合業界意見和民調中期報告的初步結果,均傾向在相關法律框架外,由業界自決是否成立相關的自我規管組織。因此,政府未來會積極朝業界和 公眾所表達的修法方向進行研究和分析;惟考慮到刪除條文涉及技術問題,當局仍需進一步諮詢法務部門的專業意見。

 

張榮顯在公佈商議式民調中期報告時表示,調查數據顯示,公眾認為需要處理兩法的態度較為明確,其中,對於 兩個委員會成立與否,調查結果反映公眾傾向在相關法律框架外「由業界主導、公眾參與」的方向;公眾對互聯網的態度亦傾向於須受法律管制,但非納入《出版 法》中;公眾的多數意見認同訂立《新聞工作者通則》的重要性,但應如何制定,則意見分歧,既有認為通過法律形式制定,也有認為應由民間記者團體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