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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聞局委託的學術機構研究團隊,將進行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民意調查及分析研究,不必諱言,修訂涉及新聞言論自由宏旨攸關的兩法,是十分敏 感和複雜議題,而現階尤其值得關注:(一)研究團體引入的商議式民意調查方法,在本澳實踐時如何確保到開放、民主、清晰和真實性、專業性及獨立性等原則? 有學者昨向澳廣視表示,商議式民調研究制定政策,過程必須嚴謹透明,委託的官方部門亦應該避免干預調研方向,以保證研究結果科學和專業。(二)須明確修訂 這兩法的目的是什麼?有部分前線記者憂慮到這兩法修訂會否導致新聞言論自由空間收窄,亦由此關注研究團隊其後會向政府提出怎樣的建議?但在昨日記者上,研 究團隊負責人被向及如何確保言論自由空間不會收窄的重要命題卻是無答案,只是強調以民調如實反映市民看法。顯然,如果在欠缺如何確保一些重大價值和原則的 前提下而進行狹義議題的民調,其結果會是怎樣呢,實在教人疑慮。
關於商議式民意調查方法在美國等地早有實踐。在本澳,過往雖多是以入戶或電話進 行民調,不過上屆政府智庫的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亦有進行過不少的「焦點訪談」的民調研究,其參與者是包括不同利益甚至反對聲音人士。至於今次研究團體 為修訂兩法而引入的商議式民調方法,內地稱為協商民調,香港稱之慎思民調(但還未有就政策制定進行這種民調),當中主要是透過會議討論形式進行。
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總監鍾庭耀昨接受澳廣視訪問時認為,商議民調及一般電話抽樣民調,可以相輔相成,因為受訪民眾的意見,在深入了解和討論後,都有可能 出現改變,商議民調就可以將前後的意見都進行分析。他強調,對市民抽樣過程,必須科學和隨機,討論的內容亦一定要有足夠代表性、平衡性和深度,而研究機構 和委託部門,亦應該尊重研究的獨立自主。「研究機構有獨立自主及專業性,做到最好。澳門當然關係網絡很緊密,及很多利益團體在當中,希望大家都尊重這個過 程,以及尊重商議民調背後的科學精神及科學操作,變相由一個中立,都由其來承擔,所謂背後的委託機構參與機構,不要指指點點。」
鍾庭耀特別提到,是次調研涉及言論自由,在傳統政治文化背景下,市民認識和接受程度是如何,都應該了解。他建議除了具體介紹有關法例,亦可更全面宏觀地探討社會對新聞自由及媒體表現的看法。
毫無疑問鍾庭耀博士提出這意見是頗有參考價值的。顯然,按照研究團隊昨發出新聞稿件述及對兩法的研究方向和內容框架就稱:「首先會關注《出版法》和《視聽 廣播法》中的若干監管機構──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有關的條文進行探究,其次是當中牽涉到與新聞記者專業守則有關的訂定原則、新媒體的對待原則、有關與 新聞自由及媒介自我審查等具爭議性議題的研究。」然而,要指出的是,有關設立出版委員會和制訂新聞記者專業守則的議題,正是新聞界(中文)在許多年前所反 對的,關鍵原因是在於其官方色彩,為此令人憂慮將導致新聞言論自由受限制的重大問題。
在一九九0年制定《出版法》中是規定,由政府設立出版委員 會和制定「新聞工作者通則」,在當中已是備受新聞界(中文)反對。澳葡政府其後於九十年代中根據出版法規定而向立法會提出設立出版委員會法案,但在遭到新 聞界(中文)一致強烈反對,立法議員亦有壓力下,政府最終惟有收回法案。當年,新聞界共識立場是,絕不能有官方色彩出版委員會或由政府主導設立出版委員 會。至於新聞工作者守則亦不應由政府制定,這理應由傳媒業界自我規範處理。顯然,在澳葡政府未能推行之事,會否在特區政府卻藉著修訂出版法而使之實現呢, 甚須關注,這當中觸及很關鍵要點是,澳門是要進步,還是出現倒退?
毋庸置疑,出版法要與時並進作出修訂,簡括而言,修訂要點應遵循基本法有關保 障言論、新聞及出版自由的規定下,廢除所有妨礙或影響新聞言論自由的條款,譬如撤銷由政府設立官方出版委員會和制定新聞工作者守則,以及一些不合理的刑事 責任條款。同時須加入有利於確保新聞言論自由的內容,譬如明確引入傳媒得以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