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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方向 陳致平稱將循主流意見著手
【特訊】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昨日表示,新聞業界主流意見和商議式民調中期報告初步結果均認同業界自我規管組織應由業界自行決定,無需官方代表參與,這與政府 堅持的原則並無抵觸。新聞局將循兩者主流意見,經徵詢法務部門的專業意見後,著手考慮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方向。
新聞局昨日下午在多功能會議室舉行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簡報會,局長陳致平聯同易研方案(澳門)有限公司項目總監張榮顯,向本澳傳媒組織和傳媒機構代表,介紹新聞局於去年底至今年初與傳媒會晤及座談歸納的初步意見,以及公佈商議式民調中期報告的內容。
會上,陳致平表示,新聞局目前仍在梳理各場與傳媒組織、傳媒機構、新聞工作者會晤及座談會上所得的意見和建議,完成整理後將詳細向外公佈。除了對民調公眾 部份的所有數據進行統計、研究外,易研還會對透過問卷、專業組討論、媒體報導及評論文章等途徑取得的大量傳媒意見進行深入分析。根據服務合約,民調期末報 告將於八月底提交予新聞局,屆時將公佈完整報告內容。
新聞局自去年十二月中旬至今年一月期間,分別與六個傳媒組織和三十家傳媒機構的代表進行了二十三場會晤,並於二月下旬舉辦了兩場傳媒公開座談會,收集業界對兩法修訂的看法。此外,透過座談會現場和電子信箱亦收到六份由新聞工作者提出的書面意見。
當中,業界基本圍繞是否修法、出版委員會/廣播委員會和《新聞工作者通則》的設立與否、網上媒體的管理幾方面提出意見。綜合所得,在兩法處理的問題上,主 流意見均認同有需要對兩法進行檢討和修訂,並強調修法的大原則是維持至擴大現有的新聞自由,確保新聞自由不倒退,同時確保採訪權利得到尊重和保障。
在兩個委員會的設立、組成方面,傳媒的意見比較紛陳,但一致認為相關委員會不應有官方代表參與及帶有官方色彩,應由業界自行討論與組織。而《新聞工作者通則》則宜應由業界自行訂定。
至於網上媒體方面,業界意見不一。有的認為本澳目前未具成熟條件將網絡媒體納入法律中,應待新興媒體發展成熟,並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經驗或更好做法 後,再作討論;有的則認為網上媒體一如平面媒體、電子媒體,都應在法律管理之列,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社會責任,但是否納入《出版法》或另行立法,考慮到管 理性質及方法不同,仍需進一步研究和探討。
陳致平和與會者交流時補充,在過去一段收集意見的過程中,業界大部份意見都集中在《出版法》及是否設 立出版委員會的討論上,較少涉及《視聽廣播法》;惟該法亦實施超過二十年,隨著社會和科技的不斷發展,新聞局亦有必要檢視相關法律的適用性。由於視聽廣播 涉及電信管理的技術範疇,有需要與電信管理局磋商後才決定如何處理。
此外,就與會者關注委員會的存廢、《新聞工作者通則》等具爭議性的法律條 文,在修法過程中會否考慮刪除的問題,陳致平稱,綜合業界意見和民調中期報告的初步結果,均傾向在相關法律框架外,由業界自決是否成立相關的自我規管組 織。因此,政府未來會積極朝業界和公眾所表達的修法方向進行研究和分析;惟考慮到刪除條文涉及技術問題,當局仍需進一步諮詢法務部門的專業意見。
負責是次商議式民調的易研負責人張榮顯在公佈商議式民調中期報告時表示,調查數據顯示,公眾認為需要處理兩法的態度較為明確,其中,對於兩個委員會成立與 否,調查結果反映公眾傾向在相關法律框架外「由業界主導、公眾參與」的方向;公眾對互聯網的態度亦傾向於須受法律管制,但非納入《出版法》中;公眾的多數 意見認同訂立《新聞工作者通則》的重要性,但應如何制訂,則意見分歧,既有認為通過法律形式制訂,也有認為應由民間記者團體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