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 Português

04.12.2011

修改 <<出版法>> 和 <<視聽廣播法>>民意研究項目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Project on
Amendement of the Press Law and the Audio-visual Broadcasting Act

澳門日報:澳新聞自由度待提高

 

澳新聞自由度待提高 

 


 
市民對各地新聞自由度評分(0至10分)

    市民與業界站在同一基準線上

    澳新聞自由度待提高

    《出版法》、《視聽廣播法》修訂商議式民調期末報告顯示,市民認為澳門新聞自由度較美國、香港等地為低,有待提高;成立業界自律機構有助提升記者的自由度。商議過程中,市民最強調新聞言論自由,對官方介入有所疑慮,不希望因修改兩法、成立兩個委員會、規範互聯網及訂立《新聞工作者通則》,限制新聞言論自由。結果亦顯示,市民與業界站在同一基準線上,即追求、捍衛新聞自由,保護記者權利,正面評價記者。報告建議相關部門,至少維持當前新聞言論自由水平前提下,制訂或修訂現有法律。

    業界主導市民參與

    民調顯示,在十分評分中(民調全以十分為滿分),市民給七分、業界給五分,傾向修改兩法。關於出版、廣播兩委員會的成立問題,市民同意度為六分,業界祇有五分,多數意見贊成成立“在非現行法律規範下,由業界主導、市民參與”的兩個委員會。“保障新聞工作者權利”是市民及業界認為兩個委員會成立與否、組成方式的最重要原則。

    關於《新聞工作者通則》,市民同意度為七點五九分,業界則有五點五四分,多數市民及業界認同訂立通則的重要性,但在如何制訂方面,市民意見分歧,業界多數傾向由民間記者團體自行制訂。

    出版法不管互聯網

    就互聯網問題,市民同意度六點二四分、業界五分。市民傾向認為,互聯網須受法律管制,但非《出版法》或出版委員會所管。業界傾向認為,互聯網完全自由,不應受《出版法》或各種性質的出版委員會監管。

    延伸問題中,市民在商議前對澳門新聞自由度評分為五點九一分,商議後雖提升至六點三六分,但評分仍較其他國家、地區為低(詳見附表)。在商議過程中,市民最強調新聞言論自由。

    市民對記者負評少

    在記者評價中,市民在商議前對“記者會報道公衆私隱、誹謗他人、收受賄賂”的評分均甚低,全不足四分,商議後情況相若,即負面描述評價維持較低。在做到自由採訪報道的正面描述評價中,商議前為五點五三分,商議後提升至六點五分。報告認為,經商議後,市民對澳門新聞自由度評價提高了,認為由記者成立自律機構,有助提升採訪、報道的自由度。

    報告顯示,市民對政府、記者、媒體的信任度和滿意度在商議後均提升,市民信任澳門記者所做的事是正確的評分,由六點○七分升至六點四一分。對澳門新聞媒體整體表現的滿意度由五點八八分升至六點二一分。經商議後,市民對媒體和政府應有的責任度認同的評分均基本提高。

    新聞局長陳致平指出,新聞自由度評價受複雜原因所影響,政府很關注、態度開放,日後可再討論。民調期末報告全文、附錄及業界意見將上載至新聞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