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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1

修改 <<出版法>> 和 <<視聽廣播法>>民意研究項目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Project on
Amendement of the Press Law and the Audio-visual Broadcasting Act

市民日報:(市民之言)政府討論修出版視聽兩法業界憂收窄言論空間

 

 
新聞局就討論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下簡稱「兩法」)一事,近日拜訪多間傳媒組織和報館,動作頻仍,力求業界提供更多意見,皆因中文傳媒對修改兩法相當敏感,憂慮有損新聞自由,尤以《出版法》規定成立「出版委員會」和制訂《新聞工作者通則》,過去兩度在立法會小組討論都遭業界強烈反對而擱置,業界更認為不將之從法律中撤銷,始終是個隱患,有礙新聞媒體獨立運作和行業健康發展。對此,我們今天亦就今次啟動修改「兩法」的工作程序,提出一些看法:
  
其一,新聞局於年多前,啟動修改兩法的文獻調研,再而出資350萬元,舉辦商議式民調,反而沒有先諮詢業界,故我們認為當局不應以所謂民意調查作為修訂「兩法」的根據,以致讓兩法成為妨礙新聞自由的惡法,令現在有限的採訪空間再被壓縮。
  
其二,修訂「兩法」必須顧及業界憂慮,不能令傳媒的報道權及市民接收資訊權出現任何倒退。我們認為早前民調「商議日」列出的所謂「記者指引」,已對當日記者採訪工作有欠尊重和有所限制。一個關乎新聞自由的民調商議日,主辦的學術機構都忽視尊重和保障記者的採訪權,我們有理由憂心修改「兩法」一旦忽視尊重業界專業意見,將構成嚴重負面影響,令業界的發展空間進一步收窄,既然政府強調對修法沒有立場,民意調查便僅應供社會廣泛討論,供公眾、業界作為參考。
  
其三,《出版法》第四章規定成立「出版委員會」,第五十六條亦規定制訂《新聞工作者通則》,由始至終20多年來受到業界強烈反對,包括成立委員會,若有政府代表容易被政府操控,即使由業界組成,有傳媒機構亦可不派代表參與,委員會徒然是個空轉組織,且各傳媒和傳媒團體間現時對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和內容、權力存有重大分歧,故此,我們倡議修訂兩法時應予以撤銷相關章節和內容,以免日後又再出現同樣的折騰和爭拗,亦能免除傳媒日後的疑慮。
  
其四,我們反對立法規管互聯網,現時世界各地對應否立法規管互聯網這個新媒介多有爭議,而且,還未有一套成功經驗可以「有效」監管。對於管理網絡上的違法行為,已有現行法律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及《刑法典》規管,保護公眾秩序和利益;同時,建議當局可透過「兩法」,明確網路新聞媒體的定義,作為與行政當局的聯繫和提供支援,如修改刊物定義賦予身分,於網路發表新聞及評論的媒體,享有《出版法》列出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另外,政府有意將「惡搞」列作刑事,我們早前已為文表示反對(本欄12月16日文章:「惡搞」並非洪水猛獸政府應有底氣面對),這與「兩法」強調的思想表達自由、言論及思想之多元及自由相衝突,雖然這不關乎新聞局的職權範圍,但倘藉《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將「惡搞」刑事化,又必然涉及本澳言論自由空間和報道權遭受收窄,從而產生寒蟬效應;特區政府是一個整體,相關行政當局實應審視《修改著作權法》與兩法的關連。
  
我們認為,檢討兩法,應立足於兩法生效20年來在操作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配合社會新形勢,檢視在兩法運作下行業是否有足夠的新聞自由保障,怎樣配合行業獨立運作、健康發展,體現資訊提供者和資訊接收者的權利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