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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1

修改 <<出版法>> 和 <<視聽廣播法>>民意研究項目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Project on
Amendement of the Press Law and the Audio-visual Broadcasting Act

訊報:刻意修法作繭自縛  無為而治水到渠成

原文鏈接

新聞局與易研 方案(澳門)有限公司等合作,進行的修改兩個新聞法商議式民意調查,雖然第一階段在雙方都不滿意下草草收場,但在業界和民間餘波盪漾餘音渺渺,可謂樹欲靜而風不止。不過無論當局出發點是好是壞,但最低限度好心做壞事是十分肯定的,而這種粗暴對待民意的手法並未隨著十二年前葡國人撤離而消失,反而被保留下來,某程度上還有所惡化。所以這次事件表面上是法制問題和新聞局好事多為,實質上是特區政府的通病,差別是有些部門差有些部門好;有些部門還是願意傾聽接受民意,但有些部門卻真正貫徹落實民意於我如浮雲的原則。



此局不同彼局 民意無分彼此

  星期日趕搭新城規劃尾班車,權充偽文化人到科學館,親自聽一聽文化局吳衛鳴局長與真文化人如何放下身段對話,實在很受啟發大受裨益。無論從文化角度或城規角度,都是氣氛最熱烈的一場公眾諮詢會,人數當然也是最多的。從開場前與吳局長促膝小談,到三個半小時後官民雙方仍意猶未盡依依不捨道別,台上台下打成一片笑聲滿堂,這權的盛會在特區實在罕見。聯想到一周前出席商議日民調,與日前出席新城諮詢,仿如冰火兩重天。雖然民調與諮詢操作方式不同,但傾聽民意的實質應該相同才對,為何卻有如此巨大的反差呢?其實當晚新城規劃的技術問題不少仍未有確實答案;也不是文化人特別好敷衍;更不是筆者與局長面對面食三文治縱橫天下,所以奉旨要大力擦鞋。真正的答案簡單到不得了,就是文化人都能感受到他心中的一份誠意,那麼與民同樂的幽默感便自然流露了。小潭山事件中局長一句我愛澳門擲地有聲,因為大家都能聽得出,有那種場合說的不會是官話。同樣是局長,為何陳局長說了多次對修法沒有既定立場,而商議式民調也非公投,但奈何民間和業界就是沒有多少人相信呢?這當中的差別大家都心領神會,也實在怨不得人。



古怪民調稱專業 商議式變引導式

  商議式民調(DP)啟動至今大家都一頭霧水,不知道當局又想幹什麼?尤其是調查期間古靈精怪的事層出不窮,加上問卷內容的不妥,益發使人滿腹疑團,故此也就難以令外界相信當局真的沒有預設立場了。例如邀請信中的記者指引,為何竟然規定「記者在每個小組討論現場不能停留超過十分鐘」?為何「記者不能做出任何肢體動作或面部表情透露任何訊息,或分散DP參與者注意力」?為何「記者不能坐於民調參與者討論區,需坐在課室後排」?這些安排既不利於當局所謂的新聞自由,也無視記者的專業操守,更加像在參與民調記者和採訪記者之間製造分化。措施之嚴格有如戒嚴,試問如何能不啟人疑竇?

  好了,安排不當時間又長都算了,那份平衡簡介資料本應該非常平衡客觀才對。但事實並非如此。對此各位同業都能從中發現大量問題甚至錯誤,因篇幅關係隨便引用《市民日報》民哥手記《駁斥「平衡簡介資料」重大謬誤》,當中誤導內容一:第十五頁「記者享有某程度上的特權,包括不洩露消息來源的權利及新聞自由的保障」。把傳媒監督權視為特權實在離譜。誤導二:第三十九頁有關建立廣播委員會方案四,「如果缺乏一個統一監管機構,當電台或電視台記者出現錯誤報導時,或作出不道德行為時,難以確保他們會承擔責任。」其預設立場昭然若揭。誤導三:資料中對「依法成立出版委員會」、「訂立新聞工作者通則」、「監管互聯網」分別提出六個方案,請問這算不算預設立場呢?

  還有更離奇的,是易研向五十多個澳門傳媒機構發出邀請信,只有七家回覆,但一些沒有向易研提供記者名單機構的員工,同樣有被抽中作為問卷調查對象並參加商議日。至於新聞局是否有向易研提供從業員名單,新聞局和易研說法互相矛盾,到底是否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辦至今一言不發,你叫市民和業界對私隱安全如何有信心?

  其實回歸後多個政府部門都已內定黑名單,以專人長期作電子方式抽查或持續監控早已不是秘密,情況遠比澳葡時期嚴重,之不過對新聞界的監控比對市民的監控更加嚴密。DP事件也暴露出冰山一角,此事若處理不好可掀起全城怒憤。無論業界及普羅市民對此絕不應不聞不問,而應該藉修新聞法之機,向政府各部門討回公道才對。所謂的個資辦根本只是無牙老虎,除門面功夫外絕對無法保障市民私隱權,基本法第四十條通信自由從來未曾真正落實過。



堅持三項基本原則 反對政府修法自由

  對於DP和修法業界早有共識,不能像對待政改那樣抵賴狡辯。筆者的電視節目拍擋、澳大傳播系主任林玉鳳在《澳門論壇》上指出:現行《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源自歐洲較寬鬆標準,一向行之有效,修法原則應承諾不影響現有自由保障。政府在修法過程中不能過份主導,需要重視業界意見。政府也不宜參與監管,應以業界守則、意見為主,才符合新聞專業自我完善及提升。目前兩法足夠保障新聞界,相反《刑法典》量刑更重,如誹謗罪、煽動罪對新聞業影響更大,針對網上言論自由無需另外立法。

  另一電台拍檔余榮讓在節目中也提及今次事件,專業界別人數只有廿九人是嚴重不足。問題首先是政府先要好好檢討查找不足,當局好應該解釋清楚具體哪些條文有問題才進行相關工作,而且供參考的背景資料也嚴重不足,所以才出現這次的敗筆。

  事情最後由商議式民調變成商議式討論,在調查角度而言雖然令人啼笑皆非,但卻是必然的結果。曾參與保衛天星碼頭、協助利東街街坊設計H15方案的私人執業規劃師杜立基,曾指出官方諮詢調查工作存在四大鴻溝或死穴:即資訊鴻溝、語言鴻溝、資源鴻溝及理念鴻溝。DP的落幕再一次證實了四大鴻溝的存在。首先資訊不對稱十分明顯,由於官方沒有給出準確和完整的資訊,雙方的鴻溝路人皆知。同時因為官方和業界對民調和修法,沒有共同的語言或共識,出現鴻溝也是必然的。資源方面民間也不可能隨便拿出三百五十萬來搞民調,故此也無法不出現鴻溝。至於對維護新聞和言論自由的理念,民間普遍立場鮮明,官方是否如此則見仁見智,起碼今次事件看不到官民理念一致,反而看似鴻溝又擴大了,實在值得有關方面反思。

  傳媒工作者協會上月已就民調和修法發表聲明,強調必須堅持三項基本原則:一傳媒不接受由官方設立或委任的機構監管是確保新聞自由之基調。因此本會強烈反對設立帶有官方色彩的出版委員會或新聞評議會。二、本會亦強烈反對由官方制訂新聞工作者守則、政府執行記者註冊制度,以及由官方審核記者資格。三、本會高度關注政府是否將網絡媒體納入立法監管之列。本會認為在未經社會認真討論、國際上先進國家和地區亦沒有相關法律參考、而現行本澳法律(例如刑法典和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打擊電腦犯罪法等)已有足夠保障和規管的情況下貿然立法,至為不當。綜上所述,本會促請政府暫停修法程序,包括現時使用公帑開展「是否修改《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的商議式民調」。

  日前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也與新聞局展開交流並達成三點共識:一、兩項法律已頒佈逾二十年,不少內容脫離社會實際,有必要全面檢討,但原則是必須維持澳門現有新聞自由尺度不變;二、尊重政府對兩法無既定立場的原則,讓社會繼續討論兩法事宜;三、若將來有需要設立新聞評議機構,可參考現行新聞工作者醫療保險制度,由政府設立法律平台,交由業界自行辦理。



  關於記協與政府達成的共識,筆者在諮詢香港業界前輩後咸認為太過溫和且有漏洞,實不宜隨便接受。

一、兩法頒佈時間長,不構成必須修法的借口。既然政府認為過時宜先提出建議,便應該向業界說明哪些條文可能存在問題,向業界進行諮詢。

二、當局到底希望「檢討」兩法或探討修法語焉不詳難明,如果像記協所言是「全面檢討」,需要長時間逐字逐句開無數次會研究,是否有此必要?另外如此漫長的檢討,似乎與新聞局趕鴨子上架的速度相違,哪到底是記協說了算還是新聞局說了算?

三、是必須維持澳門現有新聞自由尺度不變,還是與時並進提高新聞自由尺度?是個大是大非問題。

四、政府對兩法是否真的全無既定立場見仁見智,但起碼從平衡簡介資料及一連串斧鑿痕跡中發現似乎並非如此,如此這般又有何原則可尊重?

五、由政府建立平台,讓社會繼續討論也殊為不妥。這個平台應該由業界自由搭建,不希望帶有官方色彩。

六、「若將來有需要設立新聞評議機構」,行文仿如DP具明顯假設性和引導性。在澳門可見將來的傳媒生態,看不到設立評議會必要性和迫切性,這一大瞻假設目前不能接受。

七、新聞工作者醫療保險制度千呼萬喚始出來,政府長期並不合作。請問所謂評議會是否暗示,業界與政府又將陷入新一輪的漫長鬥爭中?既然如此又有何必要設立?

  經過這一輪內耗,筆者認為政府最聰明的做法,就是停止所有民調和修法準備,認真長期地與業界交流接受意見,培養互信。當民間和業界都認為時機成熟自然水到渠成,新聞局又何必急於一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