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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區政府在未經新聞業界充分討論、市民亦未清楚了解議題等情況下,啟動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程序。由於這兩法牽涉到新聞自由和公眾知情權的宏 旨;再者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文傳媒與澳葡政府就出版法中一些重大原則問題有過激烈爭議,而這些重大爭議又是政府今次修法的著重點,其包括是否設立具官方色 彩的旨在監管傳媒的出版委員會、由政府制定規範記者專業的「新聞工作者通則」以及記者註冊制度等。因而,對於政府在未來有清晰理據及新聞業界未有相對共識 下,卻啟動修法程序,實在令人憂慮其修法的背後意圖,尤其關注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和出版自由的憲制性原則能否得以真正確保? 就此,我們採訪了香港傳媒學者和民調專家,作專題探討。
顯然,政府提出修改兩法的動機備受質疑,傳媒和市民需高度關注以捍衛應有的自由及權利價 值。香港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指出,憲法、基本法及國際人權公約已界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其中,新聞自由的核心作用和價值,就是體現在傳媒監督政 府上,因此政府不能、亦不應干預傳媒的監督權。他亦指,如果當新聞自由與其他價值(譬如公共秩序、社會道德等)出現衝突時,在一些特定的條件下,政府是可 以相對限制新聞自由和管制傳媒的,——其中一項特定條件是政府須證明,限制措施是在民主開放社會所必須和迫切性。但他強調,無論執行那一種限制措施,也不 能削弱傳媒監督政府的權利。
杜耀明說,「如果,政府管制傳媒的方法,涉及一些不合理的法規,運用不合理的手段,得出的結果不合理,都會直接影響 新聞自由的操作」。這亦就是為何本澳記者甚是關注政府修改兩法的原因,事實上,若修法不當就變成影響新聞自由,且這個議題中文傳媒早在二十年前就與澳葡政 府進行了辯爭。杜耀明亦表示,傳媒不是「無王管」,新聞機構和工作者與每一個市民一樣,都是受法律規管。當中,若涉及侵犯私隱、誹謗、藐視法庭及蓄意發佈 假消息等行為,也需負上法律責任。
對於啟動修法程序,政府指兩法已有二十年歷史,當中規定設立「出版委員會及廣播委員會」迄今仍未設立,(但這 是因為當年在中文傳媒強烈反對下,澳葡未能如意實施)。問題是,二十年未能執行條文就表明其沒有存在價直。杜耀明質疑,若某些條文一直未有執行,為何現在 又要執行?「葡萄牙當年為你制定的法律,現在才要執行?這不是理由……最重要的是現在有否需要。」
另方面,不少地區都有設立民間組織的類似新聞 評議會的新聞界監督和仲裁機構,作為處理行內或行外的糾紛及投訴。然而,以本澳主流媒體與政府關係密切,以及公民社會仍頗弱勢和政治保守的環境下,即使設 立新聞評議會又可否有助社會進步,還是可能產生相反效果呢?杜耀明認為,最關鍵在於公民社會狀況。公民社會的真正意義是一個獨立於政府的、屬於民間的、由 民間組織、參與、活躍其中的空間。但如果一個公民社會,處處已滲透著政府或建制的力量,嚴格來說,那個已不是公民社會,而是政權或建制延伸的一個部分。 「所謂公民社會,只是假的公民社會。」是以,值得關注是,如果在諸等條件不具備下,若設立自我管理的類似新聞評議會,實情可能是建制假借公民社會的名義去 管制公民社會,又或是官方以另一種民間形式管制公民社會,以間接方式進行干預新聞自由,以至損害公眾知情權。
政府在今次啟動修法的另一個意向是 將網絡媒體納入立法規管。杜耀明指出,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不是很依在媒體,公民有權在任何一個媒體譬如街頭、傳統媒體、新媒體等發佈訊息,這原是憲制保障 的基本權利。他還指,新興媒體與傳統媒體的「遊戲規則」各異,不應將兩者之間劃上等號。
另一方面,政府啟動修改兩法程序,今次採用了一些「包裝 術」。其中,新聞局先花十二萬元委託澳門科技大學進行了兩法「修訂方向文獻研究」報告;現在又動用三百五十多萬元批給易研方案(澳門)有限公司進行「商議 式民意調查」(香港稱慎思民調)。而此民調的「商議日」則安排在十二月四日進行。
毫無疑問,商議式民調在具有豐富民調經驗的香港迄今仍未採用。 其實早在二00九年,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已開辦慎思民調研習班,而現時得到新聞局批給進行商議式民調的易研方案負責人張榮顯亦有參與該研習班的。主辦該 研習班及具有二十多年民調經驗的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總監鍾庭耀指出,在澳門進行的商議式民調「涉及新聞自由,需要小心處理。」他強調,「任何一個話題或 重要的政策,專業人士、持份者(如:新聞業界)的意見一定是很重要的,因為,他們通常是受影響的一群人,也對課題本身能夠有經驗,並思考較多一點,可能他 們沒有一個共同的意見,可能意見分歧也可以。但是,他們的思考過程和道理,其實是重要的。」
顯然,負責民調機構在基本概念和程序安排都有問題。 當中,新聞工作者與市民一樣,需經「隨機」抽出才可參加針對兩法修改議題的商議式民調。但鍾庭耀不認同這樣安排,他指商議式民調主要對象是市民,在全澳市 民中隨機抽樣,進行較深入的討論及填寫問卷,「如果是一個業界或相對一群較小眾的人要討論政策,其實無需要,或者根本不合乎商議式民調的框架。」
他表示,兩法及新聞自由等課題,在澳門似乎未經長時間討論,「新聞界應盡早先行討論,並讓參與民調的市民預早知道持份者不同意見和理據才商議。」但是,今 次民調業界與市民是同日分組進行,參加者收到「平衡資料」,實情業界根本還沒公開廣泛討論。指出,若社會完全未有過討論,「『平衡資料』哪裡有平衡?即是 沒有,根本都沒有論點」,那些資料「可能從書本裡找出來」,並非此時此地討論過而得出來的「平衡資料」。
他表示,除非政府有迫切的理由,否則,不管是其他甚麼樣的解釋,業界應繼續有更多、更深入、更有質素的討論,不宜單憑一次討論得出的民調結果,就斷定修法內容。
民調機構將收集到的意見量化,得出一大堆的數字,影響政府的決策。同時指:「每個數字背後都有很多局限。今日得到的數字,不等於明日不變。每個數字表示一個現象,客觀告訴你某個時空的情況。對錯不是由數字判斷的。尤其是專業發展,更需要不斷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