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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1

修改 <<出版法>> 和 <<視聽廣播法>>民意研究項目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Project on
Amendement of the Press Law and the Audio-visual Broadcasting Act

Jornal Informação: Establishing the Press Council to Eliminate the Official Influence is a Necessary Prerequisite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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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聞局組織澳門新聞界到盧森堡和慕尼克的參觀考察團,日前已歸來。本來對這類成如免費旅行團無甚關心,然而,皆因在參訪期間提及澳門是否設立新聞評議會 的事,倒引起了一班前線記者有所關切議論,當中尤其年青記者頗有敏銳觸覺地已關注到這個新聞評議會如何確保新聞自由這一重大命題。顯然,這些有理想和能耐 的年青記者實在是澳門新聞界的希望──縱使年來筆者對本澳傳媒生態環境甚感悲觀,不過只要仍有熱情理想和風骨、有捍衛自由和追求公義的勇氣、有堅守原則底 線的記者。這就是我們的希望。所以,作為老兵的筆者,看到這班年青記者如此上心著緊澳門新聞業的何去何從,實在高興,更期待他們堅持理念而做一個名副其實 的記者。

  顯然,是否設立新聞評議會之所以引起一班前線記者關注,蓋澳廣視的隨團記者當日報道訊息是令 人解讀到,在盧森堡參訪的新聞界一眾高層人士有了共識?澳廣視記者還提到《出版法》規定設立出版委員會卻長期未有設立問題。不過,經筆者打聽了解到,參訪 團根本沒有正式討論到是否設立新聞評議會問題,亦何來認同∕共識呢?然則,此事教筆者聯想到新聞局正主導檢討修訂《出版法》,其中一項議題就涉及是否設立 出版委員會問題。如此這般,新聞局安排參訪團在盧森堡考察當地「新聞理事會」的行程,可有特別考量?

  毫無疑問,盧森堡是民主政治和自由開放國家,其所設立新聞理事會的性質是為民間組織,其不僅在於自我監察新聞業界的道德操守,更是以確保新聞言論自由原則為必須的宏旨。

  至於在本澳,於一九九0年制定《出版法》中規定設立出版委員會,澳葡政府並在一九九六年向立 法會提出《出版委員會》法案,但因未獲立法會廣泛共識,澳葡政府在無可奈何下被迫撤回提案。由此,出版委員會一直未能設立。那麼,為何出版委員會一直未可 設立呢?因為中文傳媒由九0年制定《出版法》時就反對設立出版委員會,其後當澳葡政府提出相關專項法案時,新聞界(中文)是一致強烈反對,亦因為新聞界齊 心爭取下對立法議員做成壓力,為此澳葡政府也只好撤回法案。當年新聞界反對設立出版委員會的原因是,政府旨在設立官方色彩的出版委員會,這是新聞界所不能 接受的,傳媒共同意見是,如果有需要,應設立民間性的新聞評議會。這是參考了世界各地先進做法,設立新聞評議會一類組織,其宗旨在於,為保障傳播媒介抗衡 個人或來自權力當局的違法控訴,同時,也針對可能出現濫用新聞自由時維護公眾的意見。因此,當年記者團體意見中指出,新聞委員會或評議會的最終目標,是為 一個自衛(保障新聞自由)及自律(防止濫用新聞自由)的組織。

  至於在組織成員的產生,不是由政府委任,而是透過一個開放及獨立的機制產生,譬如由司法機關 委出一名司法官出任主席,一方面確保公正性,另方面則使組織在處理個案的法律專業性。而成員就有多名專業記者,以及若干的媒體經營者或管理者,這些是相關 專業團體選出其代表;另外,由立法會選出具功績的代表參與。而藉著這樣的組成,希望新聞委員會∕評議會能具有公信力和權威性。

顯然,新聞界早在九十年代對於設立新聞評議會的性質及其組成結構是有一定共識的,其中最基本立場 是不能由官方主導或具官方色彩的委員會。至於現在是否適合時機設立新聞評議會呢?筆者以為需傳媒和社會審慎考量,因為不必諱言,現在大氣候不是有利於新聞 言論自由發展,相反前線記者感到超悶的低氣壓,而這不健康的低氣壓來源不只是來自權貴,更有媒體本身的自我審查風氣愈來愈盛,再加之本澳並無民主政治基 調,公民社會力量亦弱勢,諸如此等因素下,如果設立新聞評議會,其掌控力量未必宏旨在於捍衛新聞言論自由,相反這個架構成了障礙時就極不利於一些堅守原則 底線或要有所作為的規模細小媒體。這是筆者當下憂慮的問題。因為民間智慧有道,多個香爐多個鬼,以澳門現狀,如果這只「鬼」有生存發展的環境條件,則對澳 門不利也。